給說法/維冠樓倒115條人命只判5年,是恐龍法官?
▲2016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建商負責人等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各判決5年有期徒刑,引來外界批評,115條人命卻只判5年。(圖/記者李鍾泉攝)
2016年2月6日凌晨,臺南永康區維冠大樓因地震而倒塌,造成115人死亡、96人受傷、289人無家可歸的重大意外。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2016年4月7日臺南地檢署偵結,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負責人林明輝、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結構部結構技師鄭東旭等5人。
經過7個月審理,臺南地方法院在2016年11月25日下午5時宣判,認爲維冠倒塌的起因,不是天災或不可抗力,而是建案結構分析與設計、建築設計圖繪製、建築施工、監造、監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所造成。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各判決5年有期徒刑,同時各併科新臺幣9萬元。
另外,除上述5位已受判決之人,其他涉案的相關人員,經檢察官調查,認爲其所涉案罪嫌不足,已用行政簽結的方式處分。着所探討的爭議之處,也是針對這5位被告的判決結果來進行討論。
檢察官起訴5人「業務過失致死」
從臺南地檢署偵辦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相關案件偵結新聞稿中,我們可以看見,檢察官經調查後,列出了詳盡的起訴原因。簡而言之,負責人林明輝爲節省繪圖費用及營造成本,指示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偷工減料,並增加樓板面積,造成建築物無法維持矩型構架倒塌。
同時,結構技師鄭東旭明知結構分析與設計應注意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與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卻未計入柱、樑重量之結果,導致大幅降低建築物所能抵抗之地震力。而建築師鄭進貴、張魁寶,也未對相關建築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加以審覈,使維冠公司得據以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使用執照獲准。
因此,林明輝等5人有上述之明顯疏失,導致維冠金龍大樓耐震強度、韌性不足而快速倒塌,建築物無法維持完整結構而崩毀,令住戶受困其中,最終導致嚴重傷亡。
偷工減料造成房子倒塌,是「故意」還是「過失」?
民衆可能會有疑惑,認爲本案中死傷慘重,爲什麼檢察官只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而不以「殺人罪」起訴呢?這裡要與各位說明的是,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首先要有主觀殺人的故意,其次,客觀上也有殺人的行爲。
我們以這兩個前提來檢視維冠大樓倒塌一案在建造房屋時,偷工減料,即可能預見房子在未來可能會倒塌,而人員死傷可能會相當慘重。那麼,維冠建商難道沒有任何致人於死的故意嗎?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卻忽略它發生的可能」是否就是「故意」呢?刑法上,有區分爲「有認識的過失」和「未必故意」。以「偷工減料造成房子倒塌,而使人員傷亡」爲例,有認識的過失指的是,行爲人對於倒塌會造成人員傷亡的事實,雖然覺得可能會倒塌,但「相信」倒塌「不會發生」在自己的房子上,就不能算是故意而以過失論。未必故意,指的是行爲人對於倒塌會造成人員傷亡的事實,可以預見房屋倒塌造成人員身亡的事時會發生,但覺得就算髮生也沒差,就會以故意論。
本案中,法官若有覺得有「未必故意」的情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的起訴法條,也許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但這屬於法官的裁量及職權。另外,由於內心的真意難以判斷,也是在審理中值得討論與注意的。
▲維冠金龍大樓的建商林明輝因偷工減料,導致大樓在2016年2月6日臺南大地震時倒塌,造成115條人命喪生。(圖/東森新聞)
再來,民衆或許也會想問:「115條人命,爲何僅判一罪呢?」「爲什麼不能判115個業務過失致死呢?」此爲我國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概念,是指行爲人實施一個行爲,遭成數次不法,而成立數罪,採從重處分。因此,本案中的被告5人,是「蓋了一棟品質不佳的大樓」﹐造成多數人死亡及受傷,「蓋一棟大樓」就是條文中所謂的一個行爲;而造成多數人死傷的不法,就是以最重刑罰業務過失致死來處斷。
除了上述5人外,我們也來看看本案行政簽結的部分。
在本案中,林明輝借用甲級營造廠商大信工程公司的名義擔任承造人,實際上由維冠建設公司自行興建,故大信公司並未參與建造,且該公司負責人均已死亡,大信公司也已經解散,故難認他們有追究刑責的必要。而關於負責「維冠金龍大樓」之土壤鑽探及結構計算事宜的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僅鄭東旭需負計算錯誤之責任,尚查無證據可認定有其他員工涉有刑事責任。
至於維冠公司員工部分,設計部之員工對於本案的建案建築圖說之繪製,性質上應均僅系林明輝、洪仙汗所指揮之工具,並無任何決策或參與決策之權限。而維冠公司於1993年2月至7月間,在建造該大樓時,並未設置工地主任,因此,倒塌相關之一至四樓的施工責任問題,工地現場沒有特定人員應負責任。
而有許多民衆認爲,當時審查維冠大樓建案,核發建築執照的公務人員也應該要負責。爲此,檢察官亦對此展開調查,主要爲「公文書登載不實」、「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業務過失致死」。針對公文書登載不實,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公務員有何登載不實之情事,且因爲經過23年,其追訴權時效也已完成。
另外,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當時各縣市工務局對於建照審查,僅看有無建築師簽證;本件固有諸多偷工減料情形,但是需以精密方法鑑定才能發現,用肉眼無法發現,而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實難以歸責。所以,也同樣認定無過失責任可言。
只判5年,是否太輕?
本案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維冠建商林明輝等人,依據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之罰金。也就是說,依照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嫌,法定最重的刑度,就是「5年」有期徒刑。
依據「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行爲是依法律定罪處刑;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就不得定罪處刑。這是國家施予刑罰權的準則,也是法院依法裁判的根據,同時,也正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法院僅能依照法律條文判刑,而5年有期徒刑已是業務過失致死的最高刑罰了。
另外,關於法定罰金3000元,法條所指的幣值是當初設立刑法時的銀元,經過時代變遷,幣值轉換,依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規定,其所定數額爲法定罰金的30倍,因此,法院諭知的9萬元,也已經是最高的金額了。
本案法院在判決後,也發出新聞稿指出,「審酌本案情節,已依法量處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法定最重刑,雖亦認衆多被害人及家屬身心巨創,即便量處上述法定最重之刑,猶嫌不足。但法院裁判的範圍,僅能在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內爲之」。
由於業務過失的法條,規範的對象是各行各業從事業務之人,例如醫生治療病人、大貨車司機開車等,都是執行業務範圍內。當初立法時,可能也並未預見,業務過失會導致死傷如此慘重的結果。如果民衆覺得這樣的懲處,無法達到警惕之效,應該督促立法機關修改相關規範,或者考慮提高刑度的可能。否則,在法院的立場,是無法自行任意添加刑罰的,不然即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而非法治之國家。
同時,有許多重大案件,民衆在關心之餘,也應該先了解,法官是執法者,只能依法審判,不能徇私枉法,也無法無限上綱。司法改革,不只從法院着手,民衆也可以透過關心司法案件,對相關議題提出倡議,促進修法,讓公平正義能夠實質落實於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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