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財劃法修正不容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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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日排審財政收支劃分法(財劃法)修正草案,國民黨主張中央、地方政府的財源比例,應迴歸地方自治精神,即依6:4分配。民進黨團則認爲各縣市的基礎不同,應先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縣市財政局長意見,黨團暫時不會提出修法對案。

事實上,財劃法自1999年修訂後,迄今已25年未修。相對的,當時爲配合精省而公佈施行的地方制度法(地制法),已經修正了14次,確立目前「六都16縣市」的行政區劃;財劃法卻仍停留在精省時「二都22縣市」的局面。財政收支劃分與行政區域劃分間,產生嚴重不一致的現象,顯示政府整體制度失靈。

過去25年來,執政當局也曾多次提出財劃法修正,終因各級政府利益分配擺不平,未能克竟其功。其中癥結,就是中央被要求釋出財源,改善「集權、集錢」現象,但如此必然稀釋中央的「錢、權」,中央不賣力修法可以理解,甚至心存「能拖就拖」的心態。至於地方間的利益衝突與矛盾,在於統籌稅款的分配方式,一直缺乏兼具效率及公平的作法,無法滿足各縣市之財政需求。

以往有些財政部長一再向地方政府喊話,認爲地方政府要求修訂財劃法,並不是重要之事;地方政府應該要努力開源,纔是責無旁貸之事。問題是中央也未必努力開源,口口聲聲標榜中央與地方是「夥伴關係」,卻依舊是大家長主義心態,並採取「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雙重標準。

各級政府的財源分配要公平合理。然而,財劃法早年多次修法,對於具有增長性、金額大的「好稅」,例如所得稅等,劃歸給中央;不太具增長性的稅,例如土地稅、房屋稅等,劃歸給地方,自然造成垂直分配不公現象。

提升財政自主,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一直是各方所關心的課題。然而行政部門至今未提出修正版本。相對的,刻在立院審查的財劃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提出14個修正版本,主要就是要求中央釋出財源,將統籌分配稅款的大餅做大,所增列的金額從333億元到5,777億元不等,其間差達17倍之多,顯示彼此缺乏共識,有待進一步協商與審議,也凸顯修法的交易成本頗高。

處此情勢下,財政部藉機發表財劃法研修五大方向,包括:一、提升財政自主;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二、劃一分配基礎:直轄市及縣(市)按同一公式分配。三、調劑財政盈虛:優先彌補基準財政收支差短。四、保障既有財源:維護既有獲配財源,且只增不減。五、精進分配機制:激勵財政努力、強化財政紀律,兼顧招商誘因及污染產業回饋。這些修法方向看似四平八穩,且與陳水扁、馬英九總統時代所提修法方向大同小異,但如何降低修法的交易成本,完成合乎民意的修法工程,那纔是民衆關心之事。

目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給直轄市的佔比爲61.76%,已嚴重排擠到各縣市及鄉鎮,現行三個層次(階段)的分配方式必須改弦更張。因此,統籌分配稅款在改善水平分配上,直轄市與縣市(納入鄉鎮)以劃一公式分配,填補基本收支短差的缺口,並且要考慮各地方的差異性,似已存有共識。然而具體可行的內容仍不明確。據財政部長莊翠雲表示,修法目標是讓公式考量指標更細緻,先解決地方水平分配問題,再考慮垂直分配問題。此種宣示期待落實,然而解決問題的次序安排,仍有商榷餘地。

其實,追求水平分配與垂直分配公平與效率,具同等重要性,需要聯立求解,不應有所偏廢。中央應領頭釋出善意,拿出誠意來健全制度。故在中央統籌稅款「將餅做大」上,除應將營業稅扣除統一發票獎金後,全部劃歸統籌稅款迴歸地方外,並且提撥所得稅、貨物稅的適度比率,以期充實中央統籌稅款的規模。

改善財政資源的垂直分配不均現象,一直是被要求修法的核心所在;進而將中央與地方在財政收入淨額之佔比,由精省後約7:3,甚至是7.5:2.5,回覆到精省前的6:4,應該具有普遍的共識。故在矯正垂直分配不公方面,允許對地方政府徵起的對國稅參與直接分成,不侷限於目前已有的遺贈稅、菸酒稅,更能擴大至所得稅、貨物稅,恢復到1981年以前的共分稅情況,以一定比率直接分成該地方。如此不但可改善中央「集權又集錢」的現象,又可提高地方招商引資、擴大稅源的誘因。至於可能助長窮縣與富縣間財政差距,當可透過中央計劃型或專案型補助款,對偏鄉、離島、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加強協助,以期改善財政體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