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請監察院調查臺中地院及司法院爲何不公開判決

工商社論

司法必須公開審判裁判書必須公開,法官姓名必須公開,這是憲法層級的重大原則,也是法院之所以擁有裁判權並要求全民信賴的基礎,否則公衆無法監督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及監察院無法對枉法裁判法官課責、尤其是刑事被告當事人無法獲得充分救濟

但是近年來,法院在處理涉及營業秘密審理及判決的公開上,有偏離上述原則的傾向,將涉及營業秘密的案件審判全程不公開,對於裁判書中未涉及營業秘密部分也不公開,嚴重違反上述基本原則,侵蝕法治根基司法院不僅未善盡司法行政監督之責加以糾正,猶有甚者,該院就涉及營業秘密判決的公開或不公開所採取得「程式自動判定系統」經常出錯,導致許多可公開、應公開的判決不公開,或要經過投書司法院轉相關法院才輾轉公開。

對於此種畸形的發展,相關律師實務界敢怒不敢言,法學界不滿之聲四起,關心司法與法治的有識之士憂心如焚。有鑑於此,本報社論才先後在7月19日以「臺中地院應速公開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判決」、8月23日以「臺中地院、智慧法院與司法院的營業秘密共業」二篇社論,對臺中地院及司法院循循善誘、曉以大義

詎料,司法院對前兩篇社論毫無反應。令人不解與失望的是,司法院7月才增設發言人室,直接隸屬院長,負責 「司法相關輿情之搜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之即時迴應」。而首任發言人由張永宏律師擔任,一般相信,張發言人的背景,理應對於兩篇社論探討的議題、乃至個案都知之甚詳。不過至今,發言人室仍沉默不語。

日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回覆民衆致該院司法信箱電子投書有關「案件中未涉及營業秘密部分,審判及判決依法必須公開」郵件,先再度重申「本院秘書長106年5月24日秘臺廳行三字第1060013346號函略以…爲求裁判書適當公開及保護營業秘密兩者間之平衡,各法院應審慎遮隱裁判書中涉及營業秘密部分。又爲避免誤漏,裁判書公開前,於必要時,宜徵詢營業秘密所有人協助確認其營業秘密已適切遮隱,以資周全。」但是接着表示「個案裁判書論述所及之營業秘密內容,因具有不可分割之整體關連性,再經徵詢營業秘密持有人確認後,客觀上已無從採行適切之遮隱措施時,考量該等營業秘密內容一旦遭泄漏,事後即無法回覆其秘密性,因此,法院基於保障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而不公開該裁判書,亦屬符合比例原則。」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此一回函,不是故意誤解就是直接打臉其所引用的司法院秘書長1060013346號函,因爲該函根本沒有允許法院基於保障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而完全不公開裁判書。其次,依據常理判斷,判決中每一字每一句全都屬於營業秘密的可能有多高?法院的事實認定、法律解釋與適用、量刑的考慮、被告的抗辯,全部會與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具有不可分割之整體關連性」、因此必須全部遮隱?

更可議的是,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只是抽象地宏論比例原則,請問該廳有實際審閱臺中地方法院公開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判決嗎?有確認臺中地方法院完全不公開該裁判書有再經徵詢營業秘密持有人確認?如果沒有,那又如何能判斷臺中地方法院完全不公開該裁判書符合比例原則?不客氣地說,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並沒盡司法行政監督之責,此一回函只是官官相護樣板文章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對外界虛應故事之處不只一端,對於民衆投書所指該院就營業秘密「程式自動判定系統」經常出錯一事,完全不思檢討改進,只是說「如蒙檢具相關事證佐憑,本院當再行檢討、改進」,對外界長期以來的不滿與批評置若罔聞。

如今之計,只有寄望監察院依法行使調查、糾正、彈劾的職權。好在,我們還有五權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