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臺中地院、智慧法院與司法院的營業秘密共業

工商社論

臺中地方法院於6月12日宣判涉及美光聯電營業秘密爭議的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判決,並於當天發佈新聞稿。鑑於本案的重要性,外界急於得知本案的詳細事實法律適用的論理依據,故本報於7月19日呼籲該院儘速公開該判決。不幸的是,該院違反法律規定、逾越司法院要求上傳判決的二個月期限,不公佈判決;恐將引起極大的法治爭議。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刑事訴訟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的,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但是臺中地方法院在美光及聯電案據聞全部13個庭期一律不公開。果真如此,顯然過當,甚至達到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的地步,因爲任何人受刑事控告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雖然得因保護當事人必要時禁止新聞界及公衆旁聽審判程序的全部或一部,但必須在絕對必要的限度內。

其次,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因此,司法院秘書長民國101年以秘臺廳司一字第30347號函各法院:法院裁判書內容除有專法限制其公開,否則應以公開爲原則。臺中地方法院究竟是依據何種其他法律規定拒絕公開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判決?

誠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3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的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但是臺中地方法院並非智慧財產法院,只能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然而該法並沒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3條規定),豈可適用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即便可以準用,但是不公開的部分應該從嚴解釋,僅限於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而不是整個判決。

事實上,智慧財產法院也有不喜歡公佈涉及營業秘密的傾向與紀錄,因此,司法院纔在民國103年以廳行三字第 1030021545 號函,修正「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有關智慧財產法院部分,責令「智慧財產法院裁判書案由及字別涉及營業秘密,將以不直接記載或遮隱營業秘密內容,於交付送達60日後上傳。」依據此函,提及至少在發此函之前,智慧財產法院「爲維護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益,所受理之案由及字別涉及營業秘密之民、刑事及行政事件,其裁判書均不上傳至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再以社會高度關注的臺積電訴梁孟鬆案(102年民營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爲例,現在司法院官網查不到該判決,得到的回覆是:「經程式自動判定爲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如非屬此類案件,請至本院「司法信箱投書,本院將盡速辦理。」本報相關主筆向司法院「司法信箱」投書,司法院的迴文是:「有關函詢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是否屬不可公開案件,已移請智慧財產法院卓處。」

司法院既然「基於便民資訊公開原則,併爲促進相關法制之研究發展」,「業經智慧財產法院同意」已在民國103年責令「智慧財產法院裁判書案由及字別涉及營業秘密,將以不直接記載或遮隱營業秘密內容,於交付送達60日後上傳。」怎可又將是否上傳由智慧法院「卓處」?

政府資訊公開法說的好,政府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資訊,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本報7月19日的社論其實就在善意提醒臺中地方法院及司法院,沒想到二者聽之藐藐,竟然首開司法百年史來法院拒絕公開判決的惡例

臺中地院、智慧法院與司法院已然就涉及營業秘密案件的完全不公開形成某種共業,不禁令人想起法國大革命前秘密審判的恐怖時代:人民不知道會被依據什麼法律、由誰基於何種法律事實判哪種罪名!判決不公開是非常嚴重違反法治國基本原則的惡行,法院淪爲私人護院,法院程序公示、判決教化的正面外部性蕩然無存。

司法之墮落、司法改革之無望,莫此爲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