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說好的商業法院評論1】從設置商事法院說起

▲司法院研議設置商業法院,期使商業紛爭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圖/視覺中國CFP)

2017年12月22日司法院發佈了新聞稿,司法院召開行政主管機關訴訟實務專家諮詢會議,決定成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研議設置商業法院或商事法庭目的在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依據新聞發佈,推動小組會議初步決定,商業法院將規劃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商事法院爲高等法院層級、所需法官9人、管轄重大商業民事事件、將研議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修正現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結論。

自從司法改革聲浪越來越大,司法院便一直想要變些花樣來滿足民粹。從林洋港時代將「推事」改名「法官」;在各地設置簡易法庭;到施啓揚院長開始的觀審、參審到陪審;現在則推出了商事法院。沒有一件事是做對的,也沒有一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事項

近二十年,國際間興起了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的浪潮,從仲裁、調解、爭議裁決(DAB)、爭議審議(DRB),以至緊急仲裁與第三方資助。仲裁數量更是十倍、百倍的成長。在大陸,某些機構每年承辦案件可以到達九萬餘件;在太平洋西岸的新加坡香港,都已成爲世界糾紛解決的重鎮,上海與首爾也在急起直追。

司法院研擬中的商事法院,其實是襲自新加坡的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ICC)。2013年,新加坡梅達順首席大法官提出建立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SICC),最初是爲了處理金融爭端。新加坡爲建立國際商事法庭,更大動干戈進行了修憲。根據新加坡原有法律,法官退休後,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退休後便不能再從事審判工作,且法官必須是新加坡國籍。2014年修訂憲法,允許退休法官,包括退休大法官等可以繼續審判業務;其次是允許首席大法官指定外國人擔任法官。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最大的特色是建立國際法官團,這些外籍法官擁有和新加坡法官一樣的權利義務。這些明星級的法學教授資深法官,被任命爲新加坡商業法庭法官團成員,目前爲來自英國的法官6名,澳大利亞4名,美國、加拿大、香港、法國和日本各一名。在所有案件中,至少有一名外籍法官。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並不只是處理與新加坡有聯繫因素的涉外案件,就是與新加坡完全無關的國際案件,只要當事人同意以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爲管轄法院,就可以在新加坡審理。新加坡因此成爲國際商業糾紛處理之重鎮,非但是法院,連新加坡仲裁協會也水漲船高,2018年已成爲世界排名第三的仲裁機構,僅次於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ICCA)與倫敦仲裁院(LCIA)。

▲新加坡於2015年設置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延攬各國處理民事商業訴訟富有經驗的資深法官,使其成爲國際商業糾紛處理重鎮。(圖/pixabay)

德國也在2018年2月20日透過多個邦政府向聯邦衆議院提出申請,於2018年4月18日公佈了草案,也打算引進國際商事法院制度

德國的國際商事法院設立目的是要將重要的商事法案件吸引過來,這些案件大多在英語國家,或是審理或是仲裁,若通過更多當事人協議選擇德國法院,將可以擴大德國法在國際商業契約中得到適用,讓德國企業可以使用更熟悉的法律制度,也有利於德國在國際商業經濟交往中,獲取更大的法律優勢,爭取商業糾紛解決的準據法與解決機制的話語權。因此,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是新加坡與德國在國家商業角力中重要的着力點。

反觀我國打算設置的商業法院,卻是想把商業有關的重大案件從普通法院拉出來。不知是爲了減輕一般法院的案件量,還是對一般法院欠缺信心,而不願意將普通法院作爲商業案件的管轄法院。以司法院自己的說法,慮及商業事件之類型廣泛,爲能達妥適、專業、迅速而有效處理商業紛爭之目的,商業法院將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成立初期僅先受理民事事件,日後將視情形規劃納入刑事案件。

有關民事事件之審理範圍,規劃小組有建議應以公司經營權或商業核心爭議,以及商務仲裁判斷之無效、撤銷等事件爲主,並配合一定限制(如:標的金額、經當事人合意、符合權責機關訂定之要件等),以界定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範圍。規劃中的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爲高等法院層級,將與目前案件數量不多,功能不佳之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

法院是否真的需要專家構成專業法庭?這真是討論數百年的老話題了。法官之職守在聽訟,一由兩造互爲攻防。拉丁法諺有云:「法院是沉默的。」意思是,法院除發佈判決,不對外發表意見外,法官同時在法庭上不主動提問。法官除維持法庭之秩序,完全居於「聽訟」之超然地位。基於當事人進行之原則,兩造自任具有專業知識之代理律師進行訴訟;遇有特殊疑難問題,將以邀請專家證人或交付鑑定處理。沒有哪一個法院可以聘僱各類專家出任法官的,專業法庭永遠是一個迷思;甚至一知半解或是自以爲是的專業法庭更是紊亂司法秩序,破壞司法威信的惡劣制度。

以往我國曾對海商與國貿設置專庭,一些與世界海商慣例不符的認知與不成熟的法律見解,造成臺灣海運界的傷害甚大,各國航商也設法避免在臺灣進行訴訟。於今,臺灣已甚少海商案件。臺灣智慧財產法院將民刑事與行政訴訟集中,壞了原先民刑事責任不同的認定與不同的舉證制度,當事人常常碰到無理甚或是錯誤判決,但因爲事權集中,無冤可訴,也就不再尋求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救濟,但是對政府或是司法的怒火與抱怨,卻從未止息。

依《民事訴訟法》,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原理上,因爲訴訟利益高所以給予上訴機會,以求慎重。司法院規劃中的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卻因訴訟利益高而減少了一次訴訟的機會,實在讓人費思量

規劃中,商業法院將仿照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中之技術審查官,設置商業調查官,但技術審查官究竟屬性爲何,從未釐清辨明,既不是證人,又不是鑑定人,不像法官助理,更不是專家證人,卻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訴訟對判決產生決定性的作用。技術審查官爲明確訴訟關係,得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爲說明或發問;可對證人或鑑定人爲直接發問;可就本案向法官爲意見之陳述。技術審查官不受詰問,其意見不必公開,當事人無法對其意見表示質疑,更無庸辯論,技術審查官幾乎是所有智慧財產訴訟當事人的「敵人」。商業法院若仿照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中之技術審查官,設置商業調查官,將是商業糾紛處理的一個夢魘。

至於規劃中商業法院將採調解前置制度,似是仿習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國際商事法庭。大陸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已有相當完整的規劃,國際商事法庭法官將由具有豐富審判工作經驗,熟悉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國際貿易投資實務,能夠同時熟練運用中文和英文作爲工作語言的資深法官中選任。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更設有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並選定符合條件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與國際商事法庭共同構建調解、仲裁、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並已邀請32位國際商務仲裁調解專家爲首批專家委員,經當事人同意在國際商事法庭受理案件後,可以委託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

儘管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已有相當完整的想法,但是仍然還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調解之性質是評價式還是促進式(adjudicative or facilitative)?是否作成調解建議?調解論不論請求權基礎?調解程序是否公開?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之歷程是否對法院公開?當事人於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提出案件後,依照規定再進行調解或是仲裁,調解或仲裁之費用是另繳,還是已在原先的訴訟費用中包括?這些問題並未解決。我們規劃中的商業法院所採調解前置制度究竟是甚麼模樣,就難以想像了。

司法改革在於落實既有法律的規範,公正客觀保障人民權益,而不在大動干戈的作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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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