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剛剛發佈!8月1日起,全市禁止!
6月28日,
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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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 點
合肥市區範圍內禁止活禽交易,實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
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不得設立活禽交易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活禽交易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飼養、銷售、宰殺或者加工活禽。
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巢湖市、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應當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公佈禁止活禽交易的區域。
各縣(市)範圍內實行活禽交易的,應當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設置的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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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罰
A、在禁止活禽交易區域內設立活禽交易市場或者從事活禽交易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設立活禽交易市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市場開辦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場所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採購、飼養、銷售、宰殺或者加工活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私自屠宰活禽後出售的,視爲從事活禽交易,分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予以處罰。
B、活禽交易市場開辦者未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以及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動物防疫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C、在休市日進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市場開辦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活禽經營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休市日流動無照經營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D、在臨時性休市期間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開辦者、活禽經營者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臨時性休市期間流動無照經營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