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郵索書!李永然教你一次瞭解《商業事件審理法》

▲2020年正式施行的《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專屬管轄,採二級二審。(圖/視覺中國)

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商業發展不僅帶動經濟發展,也對民衆生活產生莫大影響。因此,當發生重大商業紛爭時,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衆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但商業糾葛牽涉諸多法規,以及多樣的專業知識,要釐清法律問題、迅速解決爭議並不容易。

爲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司法院於2018年間聘請《民事訴訟法》與《商事法》學者、律師法官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研議,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商業事件審理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2020年1月15日總統令制定公佈全文81條,司法院發佈定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專屬管轄,商業事件分爲「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訴事件」,因商業事件具有專業性技術性,且爲能迅速、妥速處理,所以《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原則上,當事人關係人委任「律師」爲「程序代理人」;但例外情形除外,如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應由「程序代理人」爲程序行爲。

再者,商業事件爲求能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設立特別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採用調解前置主義,且設有商業調解委員。亦即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的通知應爲公示送達,則不在此限。

商業事件既盼能迅速、專業、妥迅處理,因而在訴訟程序也有一些有別於一般民事訴訟的規定,例如:商業法院的法官於必要時,可以命商業調查官協助執行特定事務,並製作報告書;法院應與訴訟兩造商定審理計劃,且法院可依前開計劃,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防禦的期間;設有可以向他造當事人查詢的制度;當事人可以經法院許可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訂有秘密保持命令的規定;法院可以適時探詢當事人和解、移付調解或提供仲裁解決紛爭的可能;商業事件的裁判採用二級二審。

爲讓民衆瞭解《商業事件審理法》,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商業事件爭議解決法律實用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許啓龍主任律師主編,率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臺北所、桃園所及高雄所律師共同執筆,包括李永然律師、許啓龍律師、黃介南律師、盧孟蔚律師、陳宜鴻律師、吳任偉律師、許淑玲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王仁炫律師、張雅蘋律師均提出相關文章,供讀者參考。

《商業事件爭議解決法律實用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臺北市中正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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