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國銀旗下創投 金管會納管
爲避免金控、銀行下創投子公司風險外溢,金管會發函14家金控及四家銀行,要求作好三件事,一是訂定集團對創投相關事業的總曝險限額;二是創投基金籌集,要訂政策、對象、及單一基金限額;三是對有控制力的創投相關事業,要與合資方約定同意金管會有金檢權。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先前金管會並沒有將金控或銀行下創投納管,也沒有明確要求訂定管理創投的內控機制,更不會金檢創投子公司或創投基金的相關投資。
政府爲協助產業發展,近期財政部有「公股攜手、百億創投」方案,及部分金控亦要積極發展、籌集創投子基金,即創投下子基金未來可能擴大規模,金控及銀行有必要控管相關經營風險,避免創投相關事業的風險,外溢到集團及其他子公司,因此要求已有創投子公司的金控及銀行要增加內控機制,金管會亦保留未來金檢權。
金管會表示,目前15家金控只有臺灣金控及日盛金控沒有投資創投子公司,其餘14家金控共投資有15家創投公司,實收資本額543億元,其中又以開發金控的創投規模最大。
林志吉表示,近期有金控要申請籌集創投子基金,有些則已逕自籌集,爲統一規定,因此發函要求已有創投的金控及銀行,要先訂出內控限額,報交金管會列管。
四家有創投子公司的銀行即臺企銀、彰化銀行、聯邦銀行及王道銀行,這次一併要列管。
現行法規並沒有限制金控或銀行轉投資創投的限額,林志吉表示,這次發函第一是要求各金控及銀行依照自身集團性質,訂定集團對創投相關事業總暴險限額,即先自行進行總量控管。
二是針對創投基金籌集業務,訂定籌集政策、對象及限額,即單一基金規模亦要進行控管,同時要就充分了解商品、充分了解客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糾紛處理、利益衝突防範及利害關係人交易等制定相關控管措施,且不得進行一般廣告或公開勸誘的行爲。三是請與合資對象約定同意金管會對金控或銀行具控制力的創投相關事業,辦理金融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