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對岸婚姻財產權益:婚後共有,離後協商分配
▲若涉及與中國的婚姻關係,對岸婚後財產原則上是共有,離婚時則先透過雙方協商分配,有較大的協議自由。(圖/視覺中國CFP)
在臺灣與在中國結婚,會有什麼差別嗎?最近剛好接到幾件類似的案子,都涉及中國的婚姻關係。有些當事人並不清楚,不同國家的制度針對夫妻間的關係與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也不相同。如果你也有機會到對岸結婚(或是要離婚),不妨先了解一下。
在中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中國《婚姻法》)第17條,包含夫妻的工資、營業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的收益等,在結婚之後,原則上都會變成「共有」。
婚後,你能獨自所有的,可能只有婚前就享有的財產、指名贈與、醫療與生活補助費用;相較我國,原則上夫妻財產在婚後仍然是各自所有,並且自由管理、使用、處分與收益。
不過,若你覺得法律規定得太死,根據中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你也可以跟另一半自行約定要部分共有、部分單獨所有,這一點倒是比我國寬鬆一點;在我國,依民法第1004條,你只能在法定財產製、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之間做選擇。
在離婚的時候,根據中國《婚姻法》第39條,原則上由夫妻先進行協議,只有當無法協商出合理的分配時,法院纔會根據財產的分配情況、子女利益和女方權益進行判決。法律明文針對女方權益這點,倒是非常特別;至於我國,離婚時原則上是採取「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均分夫妻婚後賺到的錢。
綜合來講,在中國,不管是結婚時或離婚時,你可能都有比較大的協議自由,但同時,法院介入的空間也比較大,如果需要到法院進行財產分配的爭執,訴訟結果會比較難以預測,也許在結婚時,就會需要先由律師預先進行雙方的財產規畫。相較於此,在臺灣,則是法定製度比較嚴格一些,離婚時,原則上會有固定的財產分配法,雖然比較沒有彈性,但分配的結果較可預測,可以知道自己離婚後能得到多少財產。
其實,不管是什麼事情,只要涉及「跨國」時,一定要特別小心兩國法律上的問題,才能避免未來紛爭發生時,出現不可預期的結果。(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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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