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活動所租金3萬報5萬 內湖女里長A18萬判刑

內湖女里長A18萬,士院判刑1年10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內湖區碧山裡里長呂之杞,以3萬元向陳姓小姑承租內湖路場地,做爲里民活動場所,但她卻虛報租金爲5萬元,9個月來溢領18萬元,士林地院審酌,呂詐得的錢財並未中飽私囊,而是拿來補貼裝潢及活動開銷,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呂1年10個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呂於2014年12月,擔任碧山裡12、13屆里長,根據「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劃」,可以租用場地供里民活動使用,她向陳姓小姑承租內湖路場地,但在製作租賃契約時,卻將3萬租金浮報成5萬元,且爲瞞住小姑,還私刻對方的印章,製作不實的合約上報、請款。

經調查呂自2019年3月,一直到12月,向社會局陸續申請9次不實租金,從中不法獲利18萬元,呂因一時貪念便宜行事,利用里長職務詐取財物。

合議庭審酌,呂的行爲影響政府經費的正常運用、破壞制度執行,但考量她沒有前科,18萬元也拿來裝潢辦公室、補貼里民活動開銷及添購設備,並未中飽私囊,且坦承犯行並繳回不法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呂1年10個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