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4】一技在身 不再走歹路
▲提升受刑人在監的技能訓練,出監後有一技之長,不再走回頭路。圖爲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在鐵窗內用雙手烘焙出新人生。(圖/記者宋德威攝)
談到受刑人的工作權益保障,或許有些人認爲受刑人是犯罪的人不必幫他們考量,但基於「人權保障」的考量,仍有其必要。而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究竟要如何強化?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74條規定,關於保護自由職工安全與健康的一切措施,在刑事執行機構的作業應同等適用。而對於作業所受的工作損傷應訂賠償辦法,其優遇程度須不低於法律對自由職工所訂的條件。
目前我國《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工作時間限制、因作業傷亡之慰撫賠償,均有規定(第32條、第35條及第36條),《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也有相關的規定(第32條、第38條及第39條)。我國自民國106年3月13日修正《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規定,針對受刑人工作保障,增加「在監獄同意下,由僱用單位協助加入相關職業保險」的規定(第6條)。
此外,去年舉行的司改,對於受刑人作業的保障,也建議於《監獄行刑法》增修第37條之1,即讓「受刑人接受技能訓練,及參加作業而技能訓練的受刑人,監獄都要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爲其投保。但勞工保險自付額由受刑人所得勞作金支付」的條文;爲此,還建議修改《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的第39條,將受刑人「勞作金提高到百分之七十」。
相較之下,我國監獄受刑人的工作保障,尤其是對工作安全性的保障,不如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定》的規定。建議對受刑人作業安全的保障及其保險,應考量受刑人的作業安全,而制定出如社會一般勞工工作安全保障規範,這才合乎聯合國的人權保障要求。
再者,現行受刑人的勞作金,依現行《監獄行刑法》規定,扣除作業支出後的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因此受刑人真正收到的勞作金大約是作業營收的37.5%。但我國從民國107年監所作業預算收入爲新臺幣(下同)10億5,148萬4千元,如以今年8月底矯正署統計我國監所收容人共62,999人來計算,則每人每月的作業經濟價值爲1,390元,經濟價值極低,受刑人可獲得的作業勞作金其實很少。因此,《監獄行刑法》修正將之調整爲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充作受刑人勞作金(第37條),以增加受刑人在監生活之收入。
但以目前受刑人的勞作經濟價值,就算是提高勞作金比例,還是不足以支付國民年金、勞工保險及在監生活所需。這項問題的重點,應是如何能讓受刑人作業除了有教化功用外,還兼具相當經濟價值。
監獄受刑人的工作轉型,由法務部施茂榮前部長的「一監一特色」,至邱太三前部長的「受刑人監外作業」政策,可以看出監獄受刑人作業轉型的跡象:從過去廉價的工作,轉向更貼近社會需求的等價工作。
受刑人不再只是做些低經濟價值的作業,用來消磨時間,反而轉變成訓練其具有符合社會需求的工作技能,加上給予相關的技能鑑定證照,提升其作業經濟價值,並增加勞作金收入,且喚醒自信,使其將來出監復歸社會時,可順利接軌而不必再走歹路,同時更可降低受刑人的再犯率。
綜上所述,臺灣對於受刑人雖已開始重視其工作權益的保障,但距離聯合國所要求的標準仍有差距,臺灣應再努力改善,俾符「人權立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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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2】作業只是教化,保障工作權活的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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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黃隆豐(右),法學博士、監獄志工。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