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史話-張學良供詞 認罪不認錯

周恩來。(新華社資料照片)

我始終是信佩委員長的,而看見他的日記文電,更加欽佩;但對親日者,更加認識。現在的要求,是極端抗日貫徹。至於我個人的生死譭譽,早已置之度外。──我對於我們之違反紀律之行動,損害領袖之尊嚴,我是承認的,也願領罪的。我們的主張,我不覺得是錯誤的。

周恩來致電中共中央,關於釋蔣條件紅軍組織人數問題;在宋子文宋美齡擔保下,蔣如下令停戰撤兵,允許回南京後實行我們提出的六項條件,是否可放蔣回京,我(周)認爲是可以的。張、楊都急望此事速成。

共黨忽提七條件

蔣問紅軍人數,我擬答西北二十萬,按國軍待遇,每月需一百八十萬元,並擴充人,其他各處另計。紅軍組織系統及領導獨立不變,但番號可改。真是「滿天要價,就地還錢」。

24日,上午,共黨忽提七條件,並言中央軍未撤退潼關以東,仍留蔣先生西安蔣曰:「是何與昨夜所談者相反也,此必學良故使共黨作黑麪,彼乃賣情討好,以爲將來諒解之地也。」乃囑宋子文退回條件。宋出告知張學良,張出而調解。未幾,宋入見,謂:「已痛斥之矣,共黨不再言條件。惟要求見蔣夫人時,順見蔣先生一面。」蔣乃允之。晚十時許,周恩來見蔣夫人,夫人導入,蔣與之握手相見曰:「如有事,可與漢卿詳談。周乃辭出」。

惟據周恩來記:晚,見蔣介石。蔣表示同意停止剿共、聯共抗日等條件,並表示,在他回南京後,周恩來可以去南京談判。

據周恩來是日致中共中央書記處電,說「蔣答覆張」:

(一)下令東路軍退出潼關以東,中央軍決定離開西北。

(二)委託孔、宋爲行政院正副院長。

(三)回南京後,釋放愛國七領袖。

(四)聯紅容共,現在紅軍蘇區不變,經過張學良暗中接濟紅軍。俟抗戰起,再聯合行動,改番號。(五)開國民大會

(六)聯俄聯英、美。

以上各事,據周恩來致中共中央之電,說是「蔣答覆張的」,但非蔣答覆周或宋答覆周的。然據蔣記;宋子文「已痛斥之矣,共黨不再言條件。」兩者之說不同,尚有待於商榷也。

張學良陪蔣回南京

24日,下午,張學良告訴東北軍將領陪蔣介石回南京的原因:「這次事變,對他(蔣)是個很大的打擊,今後還要擁護他作領袖,同他共事,所以要給他撐面子,恢復威信,好說話,好做事。──。此外也可以壓一壓南京親日派的氣焰。」

25日,宋子文要蔣介石、宋美齡今日即走,張學良同意,並願親自伴送。周恩來與博古秦邦憲)認爲,蔣在走前,須有一政治文件表示,並不同意張今天和蔣隨去。但張未告知周、博,即親送蔣、宋、宋飛回洛陽。

顯然,此時張學良不顧周恩來及博古的不同意,逕自決定伴蔣回京矣。蔣回到南京後,向中央一再呈請辭職,中央一致決議慰留。形式而已。而張學良隨蔣到南京後,26日,向蔣函呈「認罪」。全文如下:

介公委鈞鑒:學良生性魯莽粗野,而造成此次違犯記律、不敬事件之大罪。茲靦顏隨節來京,是以至誠願受鈞座之責罰,處以應得之罪,振紀綱,警將來。凡有利於吾國者,學良萬死不辭,乞鈞座不必念及私情,有所顧慮也。學良不文,不能盡布,區區愚忱,俯乞鑑察,專肅敬叩均安。

31日,軍事委員會任李烈鈞審判長朱培德鹿鍾麟審判官,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判處張學良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張學良的供詞,頗有「好漢一人做事一人當」氣概,認罪而不認錯。節錄一段供詞如下:

此事餘一人負責,應當得應得之罪,我並無一點個人的希求,一切的懲罰,我甘願領受。我寫給委員長的信,不知道他要發表的,否則我不寫。原先我們也想不是這樣作(指西安事變),因爲事情急迫,無法作出來的。前次我們本想以全體人員,去向委員長要求。不料一二九學生運動,由警察開槍,以致如此。我始終是信佩委員長的,而看見他的日記和文電,更加欽佩;但對親日者,更加認識。現在的要求,是極端的抗日貫徹。至於我個人的生死譭譽,早已置之度外。──我對於我們之違反紀律之行動,損害領袖之尊嚴,我是承認的,也願領罪的。我們的主張,我不覺得是錯誤的。

張之供詞,顯爲片面之詞,衡諸史實,殊有差異也。然其判刑後,雖被特赦,仍「嚴加管束」。據王世傑記:

張學良因西安叛變事,於12月30日在京受軍法會審,政府原擬判決後仍令其返陜處理軍務,但張於判決後向審判官公然宣言仍將「革南京政府之命」,惟對蔣委員長表示信仰。

因之國府1月4日(1937)雖決定特赦,仍附「嚴加管束」之文。張以是暫被羈留南京。蓋張素以爲政府中某一部份爲親日也。

張學良爲要求抗日而發動西安事變,蔣則認爲:「該軍(東北軍)昔日迴避抗日,表示願意剿匪,今番號召抗日而不願剿匪,均只是迴避作戰,保全自己地位。」其對剿共之影響,蔣曰:「在十二月十二日陜變前,中央對於紅軍已大致洽定收編辦法,陜變起,轉使原定辦法失敗。」

西安事變,結束了國共六年內戰,是安內工作更進一步的成功。國共和解,一致對外,中蘇關係,亦漸改善,此爲日本最大之畏忌。半年之後,抗戰爆發,蔣委員長受到全國軍民的擁護,領導抗戰,取得最後勝利。創下不朽之功,真正做到「多難興邦」矣。(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