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折射臺灣司法困境
Sea2Kar
林益世案一審宣判,林益世遭判7年4個月的徒刑。結果引來朝野各黨各政治人物和社會大衆的譁然和批評,有政治人物直斥該法官爲「恐龍法官」。
筆者對臺灣的司法制度不太熟悉,也不熟悉臺灣從2000年以來有多少政治人物遭檢控。但在我的模糊記憶中,臺灣社會前幾年對有關未成年的性侵案表達過集體憤怒外,很難在政治人物的審判結果上取得一致看法,林益世案是一個例外。
但林益世案真的是一個例外嗎?不,絕對不是!因爲林益世案(的結果),一如既往被外界(尤其是持不同政見的政黨的政治人物)從政黨政治的角度去解讀。從兩黨各大人物的機要費案到陳水扁,李朝卿,蘇治芬,顏清標案皆是如此。
一方面法官的素質有高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有差異造成類似案件不同的宣判結果,另一方面政治人物用政治思維去解讀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這兩方面造成了目前臺灣的司法困境:司法可信度很低!(當然影響審判結果還有辯護律師的辯護能力,檢控提出證據的完整性,可靠性等因素,但這裡只是簡要說說筆者觀察到的臺灣司法信任度低的其中兩方面因素。)
關於法官個人因素方面,筆者認爲是不可容忍的,但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法律就是咬文嚼字到標點符號的遊戲,不同人對哪怕一個字一個標點造成的語句意思都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其次法官(或陪審團)的個人感情因素也是一個問題。何況,在現代法律程序正義高於結果正義的體系和精神下,大衆應該拋去「包青天」帶來的既有司法印象。
但政治人物將司法案件用政治思維來解讀是既不能容忍,也是不可理喻的。即使法官在判決的時候有政黨利益的考量,政治人物也不應該用政治思維來解讀。你可以用法律條文和你所瞭解的「犯罪事實」去質疑和反駁判決書,但絕不能用政治思維去質疑和反駁,因爲這必將模糊「犯罪事實」,對將來的二審三審帶來更大的困難,也必將帶來大衆對司法的不信任。
在這裡,針對林益世案,我提出幾個謬論或問題:
1. 關於實質影響,特偵組對林益世立委期間的犯罪嫌疑所提出的指控,和美國遊說集團對兩院議員的遊說的區別在哪裡?
2. 立委在選舉期間收取了特定利益集團的「政治獻金」,當選後替特定利益集團爭取利益,和立委在當選後,收取特定利益集團的「政治現金」替特定利益集團爭取利益,在法律上是否有區別?
3. 法官在審判的時候的確應該要通過了解案情的嚴重程度來左右判案結果,法律上的案情嚴重程度能和社會觀感直接劃上等號嗎?
4. 法官的審判結果一定要符合大衆期待纔是合理的審判結果嗎?審判結果的合理主要體現在合法上,還是合情上?
5. 若這個案件發生在美國,在二審的過程中,辯護律師是否可以提出「社會大衆和媒體輿論大量的討論和質疑可能影響陪審團和法官的公正立場,進而影響嫌疑人的利益」而要求停止案件的審理,造成維持原判的事實?或者在一審的過程中辯護律師就提出該論述而終止審判,形成無罪的事實?
所以,爲了樹立臺灣的司法信任,爲了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能夠在一審二審三審的過程中順利進行,臺灣的政治人物和大衆真不應該用政治思維來解讀和評價案件,更不應該在媒體上針對審判結果一味的進行「結論式的攻擊」,應該是「一條對一條,一點對一點」從審判書的論據到論點進行駁斥。
最後請問,在媒體鏡頭前發表觀點的那些政治人物,有幾個是看完審判書後才發表觀點的?●作者Sea2Kar,大陸西部一企業普通職員,80後改革開放一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