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艾滋女瘋狂賣淫247次 多個男人慘了
被告人韋某某,女,1981年2月23日生,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平桂區。因涉嫌傳播性病罪,於2018年1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通市看守所。
辯護人季棟棟,執業證號13206201210581003,江蘇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8〕3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某某犯傳播性病罪,於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於2018年5月31日裁定中止審理,於2018年11月30日裁定恢復審理。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於2018年12月12日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伍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韋某某及其辯護人季棟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7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對被告人韋某某進行HIV抗體檢測,確認韋某某HIV-1抗體陽性(艾滋病)。2010年9月8日,韋某某在成人免費抗病毒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並開始服用抗病毒藥物。2017年11月4日,韋某某來到南通市通州區御心軒養生館,在明知自己爲艾滋病患者並接受治療且明知艾滋病系可以通過性傳播疾病的情況下,仍在該養生館內從事賣淫活動,其與該養生館管理人殷南膠(另案處理)約定,完成一次賣淫活動,店內收取嫖資後,其從中提成人民幣220-230元。自2017年11月4日至被查獲期間,韋某某在該養生館內與趙某某、王某甲、徐某、王某乙、王某丙(均已被行政處罰)等嫖客從事賣淫活動247次(其中被查獲當天賣淫7次,未結算;已結算的賣淫次數爲240次),共計獲利人民幣52580元(其中91次經微信轉賬獲利19800元,另149次以220元/次計算,獲利32780元)。2018年1月11日,南通市疾病控制中心對韋某某進行HIV抗體檢測,結果HIV-1抗體陽性。
爲證明上述事實,公訴人提供瞭如下證據:證人趙某某、王某甲、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證言,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御心軒養生館登記表等書證,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製作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檢查筆錄,以及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賣淫,其行爲已構成傳播性病罪。
辯護人季棟棟辯護稱,被告人韋某某雖然在偵查階段否認發生性關係,但是就本案的主要事實均如實供述,庭審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因此應當認定其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鑑於其系初犯、偶犯,且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0年7月8日,被告人韋某某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檢測,確認HIV-1抗體陽性(艾滋病)。同年9月8日,韋某某在成人免費抗病毒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並開始服用抗病毒藥物。
2017年11月4日,韋某某來到南通市通州區御心軒養生館,在明知自己爲艾滋病患者並接受治療,且明知艾滋病系可以通過性傳播疾病的情況下,仍在該養生館內從事賣淫活動,其與該養生館管理人殷南膠約定,完成一次賣淫活動,店內收取嫖資後,其從中提成人民幣220-230元。自2017年11月4日至被查獲期間,韋某某在該養生館內與趙某某、王某甲、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嫖客從事賣淫活動247次,共計獲利人民幣52580元。2017年12月28日,韋某某被抓獲歸案。2018年1月11日,韋某某經南通市疾病控制中心確證檢測,結果HIV-1抗體陽性。
上述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在庭審時並無異議,並有證人趙某某、王某甲、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證言,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御心軒養生館登記表等書證,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製作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檢查筆錄,南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單,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HIV抗體檢測報告單,以及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賣淫,其行爲已構成傳播性病罪,應予懲處。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韋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韋某某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採納辯護人季棟棟上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涉案非法所得應予追繳,並沒收上繳國庫。爲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傳染病管理制度,保護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韋某某犯傳播性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二、向被告人韋某某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5258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