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鴻鈞助理搓胸摸臀、性侵女記者 有罪定讞再判3年2月
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5年前對2名電視臺女記者多次摟腰、搓胸、摸臀,甚至企圖性侵、逼女方口交,張否認並反控對方仙人跳,最高法院先前已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徒刑定讞;另張書維犯強制性交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再判3年2月徒刑,可上訴。
張書維2019年2月22日邀約女記者參加春酒聚會,對方帶另一女記者,張事後意猶未盡帶2人到KTV續攤飲酒歡唱,趁合唱機會對二人摟肩襲胸,並將手伸入裙中摸臀,2人出聲制止,他仍不以爲意。張事後帶邀約的女記者去汽車旅館,扯掉對方衣褲,不顧對方哭喊「我生理期來」,強押對方頭部逼口交,事後想硬上,因無法勃起作罷。
法院審理時,張否認犯行,供稱他和2名女記者僅是在KTV包廂內飲酒唱歌,2人有主動擁抱他、勸酒,女記者也沒有反對和他去汽車旅館,並同意和他發生性行爲,但兩人只有「全裸滾牀單」,他因爲酒醉僅感覺他們都沒有穿衣服,但沒有與對方嘿咻,他醒來後女記者就已經離開了。
一審調查,案發前女記者和張僅因公務見過一、二次面,和同行女記者同意續攤是基於培養人脈的應酬,並非與張有曖昧情愫,且被害人事後曾質問同行女記者爲何丟下她先走,顯見不願意與張獨處。
法院認爲,被害女記者當天正值生理期,有醫院疑似性侵診斷可證,計程車司機也證稱女記者和張離開KTV時是說「回新莊」,是張表示「去汽車旅館」,二人爭執一陣子,最後車纔開到旅館。一審依2個強制猥褻、1個強制性交判張7年徒刑。
案件上訴,二審認定去旅館的女記者當時有酒意,因不願得罪張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張在房內欲強制性交,但「未遂」,因此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徒刑、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4月,應執行4年6月徒刑。
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2個強制猥褻罪部分,判張書維各1年4月徒刑定讞;至於性侵女記者部分,二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張書維2年4月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爲張是否爲「未遂」或「既遂」,仍有需調查釐清之處,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指出,張書維雖然坦承性侵女記者,但辯稱應屬於「未遂」,但法院認爲女記者證述明確, 也與卷內相關證據相符,認定張書維確實有性侵「既遂」。
更一審審酌張案發時身爲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應知悉與記者間應酬活動分寸,但爲滿足自身性慾,卻利用女記者因經營採訪路線,欲與他建立良好互動關係,而不願得罪的機會性侵,造成女記者心理創傷,案發後還開記者會稱是女記者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貶損女記者名譽,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更一審指出,張書維在審理時終能坦承有強制性交行爲,且與女記者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改判3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