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記者辯「自然男女互動」 前立委辦公室主任遭判7年
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2019年2月間涉嫌對2名女記者襲胸摸臀、性侵,遭新北地院判處7年徒刑。(本報系資料照)
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2019年2月間涉嫌對2名女記者伸狼爪,在KTV聚餐時襲胸摸臀,並將其中一人帶回摩鐵企圖脫褲性侵,壓頭強逼口交,張事後聲稱與2人僅是「自然的男女互動」,新北地院今判決,依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7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張書維2019年2月22日邀約2名電視臺女記者參加春酒聚會,結束後相約KTV續攤,未料張男酒後獸性大發,趁合唱時狂摟其中一位女記者的肩膀,並伸手抓捏對方胸部,女記者立刻用手撥開說到「主任,不要這樣」,但張卻變本加厲,趁亂撩裙,隔着內褲撫摸其大腿及臀部。
張書維事後轉向另一名記者下手,以手肘頂對方胸部,並出手摟住她的背部,更強摸胸部,女記者被嚇得蜷縮角落,由於該名女記者礙於情面,在KTV續攤結束後陪同張搭車回新莊區辦公室,但張卻突然要求司機開往摩鐵,張書維稱一到摩鐵就放她下車,女記者爲求儘速脫身便答應。
未料張禁摩鐵後卻趁機強壓女記者在牀,扯下衣領強吻胸部,並隔着內褲以生殖器撞擊對方私處,女記者嚇得哭喊「不要這樣、我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但張仍逼迫女記者爲他口交,並企圖再度性侵,最終因無法勃起作罷。
張書維在審理期間聲稱沒有猥褻2位女記者,只有自然的男女互動,且與女記者上摩鐵爲兩情相悅,但因喝醉不記得具體細節。
新北地院根據2記者描述、洪姓媒體主管等證人言詞、醫院診斷結果等證據不採信張說法,且法官認爲女記者送張書維至摩鐵房間門口,僅能認定女記者警覺性不足,未能認定其同意發生性關係,分別依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判處1年4月、5年徒刑,合併執行7年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