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壽RBC不足 金管會開罰!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圖/魏喬怡

金管會11日宣佈通過對三商美邦人壽處分案,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三商美邦人壽因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的資本適足等級,所提出的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劃也無法使該公司113年度資本適足率提升至法定標準,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限制三商美邦人壽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暨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該公司於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劃。

蔡火炎表示,三商美邦人壽2023年底資本適足率爲111.09%、淨值比率爲2.97%,金管會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1目規定,在今年4月2日函令該公司提出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劃,且計劃內容應完整,有具體明確之完成時程,並應定有具體備援方案,並敘明若所提改善計劃未完備則視爲未提出。

三商美邦人壽在今年5月6日及5月16日函報改善計劃,該計劃列有6項改善方案,分別爲2024年度完成不動產轉列投資用、現金增資3億股、私募負債型特別股、發行次順位債券新臺幣50億元等4項;2025年度完成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等2項,並提出於2025年度可評估啓動備援計劃。

但保險局認爲,該計劃存在二大問題,一是無法確保可於113年底前完成。三商壽稱可在今年12月完成私募負債型特別股,但迄改善計劃函報時尚未與洽談中投資人簽定合約,且就簽約時間、申請審查及資金到位等程序均無具體時程,能否如期完成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無法確保可於113年底前完成。

另按該計劃推估,不動產轉列投資用、現金增資3億股、發行次順位債券50億元均完成下,該公司113年度資本適足率僅可提升約17.9個百分點,縱使加計私募負債型特別股可如期完成,整體改善計劃僅可提升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約30.4個百分點,若以該公司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自結數約150%估算,加計上開113年度計劃推估資本適足率改善效果,預估資本適足率僅能提升至約180.4%,改善計劃無法確保該公司113年度可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事實明確。

二是三商壽稱可於114年度完成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等二方案,但114年度方案本身即無法用以提升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緩不濟急,計劃所列執行進度僅規劃中,未提出執行方案所需各項工作之具體時程、合理性及可行性評估等,顯有高度不確定性。且該公司規劃備援方案於114年度方評估啓動,顯然無法補救113年改善方案未能如規劃達成,所導致資本適足率無法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之備援效果,難以有效發揮備援功能。

蔡火炎指出,三商壽現在屬於「資本顯著不足」。而三商美邦人壽所報改善計劃內容無明確執行時程且具高度不確定性,欠缺可行性,因此視爲該公司未提出改善計劃,已違規。

不過,蔡火炎指出,考量三商美邦人壽爲強化資本,自2022年迄今已完成不動產之處分或轉列、出售所持有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權,並完成4次現金增資共137.51億元,另預計於今年度再完成現金增資3億股,據該公司113年第1季財務報表顯示淨值比率已達3%,已有就增資盡一定努力,經綜合評估考量。

最後保險局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6目規定,核處限制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簽約或續約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暨依同條第2款第1目規定,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