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銀行三違規一日受罰215萬責任人被警告 成本收入比80%遠超“紅線”經營效率承壓

長江商報消息 在開業的第四個年頭,山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銀行”)因存多項違規行爲被罰。

11月2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一連對山西銀行及相關責任人開出五張罰單。因關聯方認定不準確導致重大關聯交易未經董事會批准、未將部分集團客戶納入統一授信管理等問題,山西銀行被罰190萬。

同時,山西銀行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因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被罰25萬,三名相關責任人被給予警告。僅在一日內,山西銀行及其支行合計被罰215萬。

長江商報記者注意到,一日內收多張罰單,反映出山西銀行在內部管理及風險控制上仍有待提升。除此之外,山西銀行在經營效率也存在很大的進步空間。

資料顯示,山西銀行於2021年4月開業。開業次年,山西銀行盈利,並在2023年實現淨利潤8.32億元。但2022年和2023年,山西銀行的成本收入比分別高達81.54%、80.87%,持續超過80%,且遠高於監管標準。

截至2024年9月末,山西銀行資產總額3482.29億元,各項貸款餘額1806.48億元。上月末,山西銀行迎來新任行長李穎耀。在李穎耀的帶領下,未來山西銀行能否繼續提升風險把控能力及盈利水平?

一日內收五張罰單三名責任人被警告

11月2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一日內公佈五張罰單,涉及山西銀行及相關責任人。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山西銀行存在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包括關聯方認定不準確導致重大關聯交易未經董事會批准、未將部分集團客戶納入統一授信管理。

依據相關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對山西銀行作出罰款19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不僅如此,因存在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的問題,山西銀行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同樣被罰25萬元。上述兩張罰單中,山西銀行及其支行共被罰215萬元。

此外,因對山西銀行上述違法違規行爲負有責任,時任山西銀行風險管理部員工盧芳、太原分行公司部總經理助理楊曉雅、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客戶經理呂福海均被給予警告。

長江商報記者注意到,這並非山西銀行首次因信貸投放問題被罰。2023年2月,原中國銀保監會大同監管分局就曾對山西銀行五家支行開出罰單。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山西銀行大同操場城支行、大同金湖支行、大同太安路支行、大同永泰街支行、大同御濱園支行均存在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及貸後管理不到位的違法違規行爲,五家支行合計被罰12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山西銀行的開業時間並不長。資料顯示,山西銀行是以原大同銀行、長治銀行、晉城銀行、晉中銀行、陽泉市商業銀行爲基礎,通過新設合併方式設立的省級法人城市商業銀行。2021年4月28日,山西銀行掛牌開業。

2021年至2023年末,山西銀行資產總額分別爲2961.82億元、3206.87億元、3563.3億元,呈快速增長趨勢。

但今年以來,山西銀行出現縮表。截至2024年9月末,山西銀行資產總額3482.29億元,較上年末減少近81億元;各項貸款餘額1806.48億元,各項存款餘額2800.2億元,較上年末分別增長136.77億元、106.09億元。

年營收31億業務及管理費超25億

同一日內收到多張監管罰單,反映出山西銀行在內部管理及風險控制上仍有待提升。除此之外,山西銀行的盈利能力、經營效率也存在很大的進步空間。

長江商報記者注意到,作爲山西當地的省級城商行,山西銀行的成立曾被視爲區域性金融風險化解與金融改革的樣本。

成立首年,爲前瞻性消化風險,主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山西銀行大額計提減值準備,造成業績虧損。2021年,山西銀行合併口徑下(下同)的營業收入爲27.05億元,利潤總額和淨利潤分別爲-45.81億元、-46.73億元。

2022年和2023年,山西銀行分別實現營業收入31.01億元、31.54億元,淨利潤3.93億元、8.32億元,接連實現盈利。

此前,聯合資信在評級報告中指出,2023年,山西銀行通過調整業務結構,帶動營業收入有所增長,加之風險資產撥備回沖,其淨利潤水平有所提升;但由於經營時間較短,盈利能力尚未完全體現,成本控制能力有待提升;淨利差處於較低水平,同時考慮其信貸資產質量仍面臨一定下行壓力,未來盈利能力變化情況仍需關注。

數據顯示,2021年至2023年,山西銀行的利息淨收入分別爲18.85億元、18.7億元、19.37億元,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分別爲1.9億元、2.2億元、2.56億元,投資收益分別爲2.39億元、6.19億元、6.37億元。

需要注意的是,較高的成本收入比制約了山西銀行的利潤端表現。2021年至2023年,該行業務及管理費分別爲16.54億元、25.29億元、25.31億元,成本收入比分別爲61.1%、81.54%、80.87%。其中,2022年和2023年,該行成本收入比均在80%以上。

而2005年原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中就明確成本收入比不應高於45%,且2023年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發佈《合格審慎評估實施辦法(2023年修訂版)》,也提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成本收入比滿分標準應爲不超過35%。

聯合資金亦認爲,由於成立時間尚短,山西銀行在系統建設、業務拓展方面投入較大,業務及管理費有所增長,成本收入比較高。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山西銀行發生重要人事變動。10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山西金融監管局覈准李穎耀山西銀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李穎耀也成爲山西銀行組建以來的第二任行長。

在李穎耀的帶領下,未來山西銀行能否繼續提升風險把控能力及盈利水平,本報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