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退市制度改革 業界:促進優勝劣汰 提高市場資產質量
人民網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王宇鵬)醞釀已久的退市新規正漸行漸近。日前,滬深交易所分別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進行修訂,並就修訂後的徵求意見稿(以下合稱“退市新規”)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梳理髮現,退市新規徵求意見稿在優化退市標準、簡化退市流程、強化退市監管上有所調整。其中,退市標準進一步完善了4類強制退市指標,退市程序方面取消了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退市時間縮短至15個交易日,對於過渡期安排也給予緩衝期等。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金融與證券研究所聯席所長趙錫軍在接受人民網採訪時表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關鍵環節,促進優勝劣汰,有利於資本市場資源高效配置。
多家券商發佈報告認爲,退市新規的實施有望發揮市場化退市功能,助力A股實現“良幣驅逐劣幣”,疊加註冊制的全面推進,股票市場資產質量有望進一步提高。殼公司、殭屍企業等估值或將收縮,龍頭企業有望享受更高的估值溢價。
優化退市標準:完善四類強制退市指標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對原有退市環節進行了調整,即按照退市情形分節規定,分爲財務類、交易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四類強制退市類型以及主動退市情形。
在前期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改革的基礎上,財務類指標用組合類財務指標替代原先的單一財務指標,並特別強調交叉適用;交易類指標明確“1元退市”、新增市值退市;規範類指標新增信息披露和規範運作退市;重大違法類指標引入量化的財務造假退市標準,深交所還將設立風險警示板塊。
在趙錫軍看來,試點註冊制推動了作爲資本市場出口的退市制度改革,“好的市場規則需要兩相配套,註冊制完善了‘入口’,退市制度則是完善‘出口’,兩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關鍵環節,也是完善“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市場生態的重要路徑,對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良性循環具有重要意義。
東北證券表示,退市機制的進一步完善,既是對目前註冊制實行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補充,也是爲註冊制全面實行鋪平道路。退市新規對於績差股的低容忍度,也將使投資績差股的風險提高,頭部績優股將具備更多流動性溢價。
簡化退市流程:退市整理期縮短爲15個交易日
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訂取消了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明確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取消了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爲15個交易日;把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
“退市流程顯著簡化,將有利於退市效率的大幅提升。”開源證券表示,退市制度改革後市場出清力度有望加強,退市效率將有顯著的提高,從而強化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此外,改革後不同板塊的退市制度將更好地統一。
華泰證券認爲,退市流程的大幅縮短、退市時間的明顯壓縮等舉措,有助於降低“保殼”行爲的可能性,進一步加快退市節奏,提高退市效率。同時,有利於壓縮投機炒作的空間,引導市場理性投資。
強化退市監管:加快形成優勝劣汰市場生態
流水不腐,戶樞不蠹。退市新規設立了包含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內的風險警示板,對風險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時,優化風險警示股票的適當性管理和交易機制安排,強化風險揭示和投資者保護力度。
在落實嚴格執行退市制度方面,滬深交易所通過新增具體可執行的量化標準,力求將重大財務造假的“害羣之馬”清出市場,並強調指標交叉適用,不斷豐富交易所日常監管的“工具箱”,提升監管的威懾性。對於過渡期安排,滬深交易所按照“區別對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新老規則銜接上給予市場一定的緩衝期。
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風險警示股票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要求。在交易機制方面,對風險警示股票設置交易量上限,投資者每日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交易累計買入單隻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上交所就退市制度修訂答記者問時表示,嚴格退市監管,堅決落實退市制度中的各項要求,堅持應退盡退,將符合退市條件的公司,特別是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公司,堅決出清,加快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