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改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
爲進一步豐富交易所基金品種,滿足投資者需求,深交所決定推出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含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品種的跨市場債券ETF,並對投資深滬港三地市場的跨市場股票ETF申購贖回模式進行優化。爲此,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投資者交易、以組合證券爲對價申贖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含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品種的跨市場債券ETF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當日買入的ETF份額,次一交易日可以贖回;(二)當日申購的ETF份額,在交收前不得賣出或者贖回。”
二、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包含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品種的跨市場債券ETF不適用現金申購贖回。”
三、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爲:“(三)跨市場股票ETF:指所跟蹤股票指數成份證券除深交所上市股票外,還包括境內其他市場交易股票或港股通標的股票,且申贖對價包含組合證券的ETF。”第五項修改爲:“(五)跨境ETF:指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包括境外證券,且以現金爲對價申贖的ETF。”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條相關修改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實施細則》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並予發佈。請各會員單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關業務與技術準備。
爲促進債券ETF和上市交易貨幣市場基金的發展,降低投資者交易成本,深交所繼續暫免收取債券ETF和上市交易貨幣市場基金的交易經手費及交易單元流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