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夫妻共有?讓財政部告訴你

臺灣婚姻懲罰稅制惹議,財政部釋出善意解釋。(圖取自loveandlavender)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稅制未必總懲罰婚姻,根據財政部去(2014)年底所頒發的一道解釋令,夫妻間即使將不動產贈來贈去,只要婚姻關係存在,對特種貨物勞務稅(奢侈稅)而言,都可視爲同一人所持有,可說影響課徵門檻甚鉅。

財政部表示,以往民衆銷售配偶所贈與的不動產,依奢侈稅規定,持有期間應從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但根據財政部去年11月14日所發佈的解釋令,考量夫妻爲生活共同體,應將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也納入計算。

舉例來說,某丈夫在2012年11月1日取得一筆房地,2013年10月1日才與妻子結婚,該丈夫在2013年12月1日將該不動產贈與並過戶給其妻子,而妻子打算在2015年1月31日簽約出售該房地。

對奢侈稅課徵標準而言,妻子持有該不動產的期間,應計算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在其名下的期間(2013年12月1日到2015年1月31日,共14個月),再加上丈夫在婚後所持有的2個月(2013年10月1日到2013年12月1日),所以認定妻子持有該房地期間應爲16個月、仍未超過2年,必須申報繳納奢侈稅。

但上述狀況仍有轉圜餘地,只要妻子將該房地回贈給丈夫,結果將出現180度轉變。假設妻子在2014年11月1日將不動產回贈給丈夫,同樣是在2015年1月31日簽約出售不動產,丈夫持有該房地期間,竟可高達2年3個月,直接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解釋,這是因爲計算丈夫持有該不動產期間時,須考量其名下兩段期間,分別是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計16個月,再加上妻子所持有的11個月(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才能以2年3個月的持有期間過關;但財政部也提醒,該解釋令不適用已核課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