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辯論》法務部檢察司長:日本及韓國也判決死刑合憲

憲法法庭開庭審理死囚釋憲案(杜宜諳攝影)

死刑憲法法庭辯論,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代表法務部發言表示,死刑合憲,且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的判決及南韓憲法法庭2010年的判決結果,都認爲死刑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極端情況及犯罪,死刑可以通過死刑的憲法審查。

郭永發司長表示,我國大法官3次解釋合憲解釋,死刑不當然違反生命權保障,生命權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死刑不當然侵犯人性尊嚴,死刑不當然構成酷刑,罪責原則。且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死刑不違反比例原則,且死刑是最後手段,只針對情節最嚴重之罪,無其他刑罰可能之不得已情況,最後手段性。

郭永發說,死刑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要看個案,刑法的死刑可以用兩公約來補充,就是限於情節最嚴重,及日本「永山基準」情節最重大,死刑可以被接受,死刑例 外適用原則;我國的死囚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及憲法訴訟救濟,且沒有次數限制,訴訟期間也不能執行死刑,死刑已有特別程序保障。

他說,大犯罪結合犯須符合情節最嚴重之罪,例如強制性交殺人及強盜 殺人,且刑法19條也沒有違憲,行爲時的責任能力及量刑時刑罰受害性,只是量刑階段。死刑的特別程序保障,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程序規定,生死辯有強制律師辯論,另外在國民法官法也提高死刑評決數,也有用公正公約補充審判程序保障,死刑有特別程序保障,實務上死刑量刑基準有程序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