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憲判 遭疑複製最高院判決
憲法法庭昨對死刑作成「憲法」層級的裁判。圖爲廢死或反廢死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對死刑作成「憲法」層級的裁判,但長達17項的判決主文及理由,要求判死須符合最嚴重的犯罪,且最高法院須公開辯論、法院判決死刑要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等,這些內容遭質疑根本是複製貼上10年來最高法院裁判內容,了無新意。
2012年最高法院決議對二審宣告死刑案一律開言詞辯論庭「生死辯 」,當時公開審理的首例就是吳敏誠殺人死刑案,受命法官吳燦當時的生死辯重點,就是判生或死的「量刑標準」、判死有無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爭點。
已退休的最高法院院長吳燦,當時承審吳敏誠殺人案,他創下最高法院首例開庭「辯生死」,之後在判決理由中,對判生或判死訂下標準。他認爲 不能只用有無教化可能科刑,應該用《刑法》57條的10項量刑要件,逐一進行量刑調查。
吳燦指出,法院進行刑罰裁量時,須依據行爲人的罪責程度決定刑罰的輕重,就所有對犯罪行爲人有利與不利的情況加以衡量,要詳細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
對於判死,吳燦主張必須符合無從經終身監禁手段防禦其對社會的危險性,且依其犯罪行爲及犯罪行爲人的狀況,科處死刑並無過度或明顯不相稱,法官也應在判死理由內負實質說明義務。
吳燦2013年作成這個指標判決後,法界常援引做爲死刑量刑的基準,近年最高法院死刑定讞判決,縱火燒死6至親的翁仁賢及溺殺奪2命的沈文賓,都因法官採用吳燦的量刑標準,認爲無法迴避極刑後判死確定;但王景玉殺害小燈泡,也因盤點式量刑後認爲有矯治可能,逃死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