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當法律遇到大數據
▲大數據夯,司法院也透過大數據分析兩萬多份判決書,建置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判決時參考。(圖/記者屠惠剛攝)
司法院近年來,運用大數據分析二萬多份判決書,建置「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未來判決時參考。大數據以處理數量大、速率快、多樣化等特色,可快速搜尋篩選法律文件、判決書及各國立法例,適合法制或立法技術的制式作業,將成爲未來立法技術的有利工具。
大數據是否會侵犯隱私權呢?政府近年來推動多項大數據實驗,已完成企業薪資調查、學生就業歷程、新住民第二代發展、吸毒人口成長、低收入家庭背景分析與銀髮就業供需等,運用在政策制訂或問題防範。是否有必要針對大數據訂立專法以保護隱私權問題?筆者認爲,目前可先用事先倫理審查,事後軌跡稽覈來處理,否則可能在實務上會滯礙難行。
而大數據是如何篩選呢?舉例來說,用大數據分析「法官」與「推事」兩者名稱有何不同(注)。運用立法院法律系統資料庫進行分類演算、歸納分析,找出我國現行及非現行法律體系內,「法官」與「推事」名稱使用情形,再檢閱立法院關係文書,分析各部法律使用不同名稱狀況,瞭解立法過程及對使用名稱不一致問題提出解釋。
研究方法爲就相關法律及條文,搜尋「法官」與「推事」名稱的使用情形進行歸納分析。先找出與「法官」及與之相似的大法官、軍法官、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陪席法官、試署法官、候補法官等法律用語,將它們的法律概念進行串接、編織,探討其與「法官」用語之比較,也就是分析上述職稱在內涵上、概念性、意義上有何異同?同此方法,也找出有關於「推事」的法律條文,運用類似於大數據方法,在內涵上、概念性、意義上也分類演算。找出立法目的上,「法官」與「推事」用語本就概念相同的法條,建議哪些條文在未來必須進行修改。
大數據的資料篩選很適合立法技術等制式作業的提升,未來應借鏡美國、歐盟及日本在大數據運用上及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立法或修法意見,規劃結合資訊業的跨領域及前瞻性策略研究,以提升立法政策及技術上的效率與管考程序。
注:「法官」與「推事」是相同概念嗎?民國78年以前制定的法律或多年未經修訂者,較易出現「推事」一詞,例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等7種法律。《刑事訴訟法》因屬早期制定,原採「推事」用語,直到86年12月19日開始有部分條文修正或增訂,改採「法官」。目前雖已有數量40條的條文已改用「法官」一詞,但尚有數量25條的條文仍沿用「推事」,顯不一致,滋生疑義。
筆者及立法院謝碧珠研究員與花蓮地方法院湯文章法官的研究指出,現行的《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文內,所稱之「法官」與「推事」,在概念上乃表彰同一身分之用語,但卻在同一部法律或不同法律間,出現不同的法律名詞,令人困惑,有待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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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