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好市多員工控「腿傷竟被逼離職」 勞工局:違規將開罰!

▲好市多臺南店被前員工投訴車禍職災,卻逕行將她退保,沒給資遣費經向臺南市勞工局申訴,勞工局介入查處中。(圖/記者林悅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1名劉姓女子投訴,指控服務好市多臺南店,因去年上班途中出車禍,左小腿受傷導致蜂窩性組織炎住院開刀,資方卻哄騙她籤「自願離職表」等文件,逕行將她退保,沒給資遣費…等,勞工局指出,本案經勞業者,有違反勞基法情事,將依法查處開罰。

據瞭解,該名39歲劉姓女子去年7月9日應徵好市多臺南店小作,擔任手扶梯等相關服務工作陳女與業者籤「定期契約」。去年8月16日陳女要到公司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左小腿受傷,甚至引發蜂窩性組織炎,住院開刀治療,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8月16日到9月25日宜在家休養。

劉女休養期間資方要求她到公司簽署「自願離職表」等文件,但以此逕行將她退保,迫使她離職,資方也沒給資遣費。陳女「離職」後腿傷未愈,仍持續看診,卻無法申請職災補償,還接到資方通知要她歸還9月和10月的補償性工資共1萬8720元,陳女一氣之下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調解,並申請由財團法人臺南勞資事務基金會調解勞資爭議,2021年1月12日雙方調解不成立,陳女正式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代處長陳美顏指出,檢查員2月2日到好市多臺南店稽查,發現劉女與資方簽訂「定期契約」是不符合規定,因陳女的工作是「繼續性」工作,應屬於「不定期契約」,該工作就算陳女離職,資方仍會再聘用其他人員擔任此一工作,所以陳女工作性質實屬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資方以「定期契約」方式聘用已違反《勞基法》第9條,得處2萬元到30萬元罰鍰。另劉女從8月19日到9月25日職災期間,資方在9月22到24日有3天未依規定給付工資,已違反《勞基法》第59條,得處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

陳美顏說明,劉女簽署的「定期契約」,時間從2020年7月9日到10月4日,好市多雖提供劉女自行簽署的「自願離職表」,但因劉女從事的工作性質是屬不定期契約工作,公司不能用「定期契約」到期,來作解僱陳女的理由,還是要負擔職災的補償責任,不能要求返還補償性工資。依勞基法規定,勞工職災期間不能解僱員工,醫療期間工資亦應給付,對於資方違反勞基法等規定,已依行政程序法,要求資方文到10日內陳述意見,如果逾期未陳述,或陳述意見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勞工局亦可裁罰,目前仍在待資方提出陳述意見階段

陳美顏進一步說明,本案雙方於1月12日在財團法人臺南勞資事務基金會調解勞資爭議雖不成立,勞方仍可再提出勞資協調,勞工局會依法積極維護保障勞工權益。此外,協解委員也有建議陳女可依法向好市多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行政訴訟,經由勞動法院判決確認雙方關係仍屬存在,並據判決結果進一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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