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免死/法官憤怒卻還是判無期 兩公約限制科刑權
▲王景玉的犯行,其實連法官、檢察官在偵辦審理時,也感到相當憤怒。(圖/東森新聞)
小燈泡命案兇嫌王景玉獲判無期徒刑,關鍵理由就在俗稱「兩公約」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加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透過施行法,對我國產生內國法拘束力,即便法官「對被害人及家屬遭遇同感哀慼、憤怒,但兩公約已對罹患精神病加害人,在科刑上有所限制。
根據瞭解,審理過程中,其實法官「或爲人子女、或爲人父母」都對王景玉的犯行感到憤怒,但判決書中也只能寫下,在權力分立架構下「必須屏除個人情緒,依據立法院所制定相關法律,公平、獨立審判。」案發後,民意調查顯示,社會瀰漫將殺童者除之而後快的氛圍,法院身處相同社會體系「豈能不察?」
不過,就因爲「兩公約施行法」中,不得對任何人施以殘忍、不人道之酷刑,使得判決書中出現,即便清楚明示王景玉犯下應該被處以極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還是無法判處死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圖/記者楊佩琪攝)
有律師認爲,「兩公約施行法」的確限縮了法院的科刑權。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徒刑,4種量刑選擇,一旦碰上被告爲精神病患,但又惡性重大,法官就只能在有期、無期間做決定。
而律師也在看過小燈泡命案的判決書後認爲,這次的判決理由,並沒有如多數判決所寫「有教化可能」,而是着重在法律層面上的考量,重點是,迴歸到社會安全機制,對於類似王景玉、龔重安這類有精神疾病症狀患者,就醫治療、離開醫院後是否還能有完善的輔導、追蹤機制,都是值得進一步思考的議題。
判決書中,王景玉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鑑定後,確認罹患「思覺失調症」,但法官審酌,犯案當下,王景玉知道殺人是違法,還特別買了新菜刀,閃避路人、監視器等藏匿刀子,埋伏等待最佳時機,僅挑弱小幼童,種種行爲都顯示王景玉有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減輕其刑或不罰。
但依「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解釋意旨,已形成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之被告死刑科刑之限制,法院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固然因被告所犯已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仍依法量處殺人罪除死刑以外的法定罪重刑度「無期徒刑」。
▲兩公約是否限制法官的科刑權,解讀不同,結果不同。(圖/記者楊佩琪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