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免死/兩公約適用爭議 檢:不應「簡化」使用

▲前總統馬英九批准,並在公開場表示,願意加入兩公約,承擔兩公約義務。(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殺害小燈泡的兇嫌王景玉獲判無期徒刑,各界批評「兩公約等於免死金牌了!」檢方也針對兩公約的適用性做出論述,認爲兩公約的適用不應簡化,光《刑法》對於精神病患刑度上的審酌,除了得考量病情,就還得考量案發當時,兇嫌是否「不能辨識行爲會不會違法」,如何平衡兩公約與《刑法》上的差距,需要更嚴謹的思考。

檢方認爲,兩公約並未對罹患精神疾病者,是否得科處死刑有特殊規範臺灣也非聯合國會員國,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對於精神或智能障礙者,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並不適用臺灣的法律;臺灣也非公政公約正式締約國,不可能發生直接法律約束力

而公政公約監督單位「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其他國家所做的觀察報告,各國的法制規範、實際運作,與司法行政、立法的互動各有不同,他國的觀察報告無法直接適用在臺灣,更無法對臺灣的法院有直接約束力。

▲因兩公約規範,王景玉躲過死刑,引發檢方、法官論戰。(圖/東森新聞)

重點是,心理、智能、精神障礙應有程度差別區份,這些障礙對刑事案件有無影響?精神障礙是否導致兇嫌無法或欠缺辨識違法行爲的能力?都是必須進一步思考的,不應將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觀察報告,直接套用到臺灣的法院。

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者就是一般俗稱的兩公約。立法院在2009年3月,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其中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效力。」這也是王景玉之所以未判處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而兩公約中的監督單位,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3年做出結論「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應被判處或執行死刑」。前總統馬英九在2011年3月24日,公開表示臺灣願意加入兩公約,也願意承擔兩公約義務,已構成國際法上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