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妥保存登記屋 算持有戶數
財政部表示,出售持有2年內房地,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還另有未辦妥保存登記的房屋,仍計入持有戶數,要申報繳奢侈稅,不適用「僅一戶房屋」的排除條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認定「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若名下另有未辦妥保存登記的房屋,都應計入持有戶數計算。
南區國稅局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民國101年8月間出售持有1年以內的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奢侈稅,經查獲,甲君名下除有A房地外,尚有一戶B房地,不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複查主張名下的B房地,僅有土地所有權狀,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等於代表無自用住宅,應排除課稅。
不過,南區國稅局指出,B房屋設有房屋稅籍,且甲君於75年間購買取得時,也曾辦理房屋稅籍的移轉登記,不能說無B房屋存在,因此駁回複查申請。
南區國稅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的「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爲課稅標的與否的依據;且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的規定,計算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僅有一戶房地時,沒辦妥保存登記的房屋,仍應計入,不符合者,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查獲而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