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死刑!賀州光明橋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二審宣判
(原標題:維持死刑!“2.5”賀州市光明橋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二審宣判)
2020年12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楊遜識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
被告人楊遜識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勸誡而對家人產生怨恨。2020年2月3日,楊遜識回家無端與妻子發生爭吵打罵妻子,被其父親、弟弟趕到制止。2月5日13時許,楊遜識在電話裡又與其父親、弟弟等家人發生激烈爭吵後,駕車到加油站加油後在街上閒逛。期間,楊遜識先後接到其弟打給他的兩個電話,兩人在電話裡又發生激烈爭吵。
當天14時20分許,當楊遜識駕車行駛至賀州市八步區芳林路和記商店門前路段附近時,認爲在路邊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申某是其弟的女朋友,想到其弟也有份罵他,便產生用車撞死其弟女朋友以報復其弟的念頭。在駕車經過被害人申某幾米遠後,楊遜識掉轉車頭踩死油門快速從後面撞擊申某,將申某撞倒在地,直到車輛撞上前面的鐵門和被害人丘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黑色現代牌小轎車不能前進才被迫停下。楊遜識下車查看申某,並朝申某踹了幾腳。
隨後,楊遜識駕車沿芳林路朝東北方向行駛,見被害人車某駕駛一輛福特牌小轎車從對面駛來,遂駕車迎面撞擊車某的車,致自己駕駛的車不能啓動。楊遜識見車某熄火下車查看車輛受損情況,便趁機進入車某小轎車駕駛室,倒車後駕駛該車沿芳林路由東往西行駛。
楊遜識駕車快行駛至芳林路交光明大道十字路口紅綠燈處時,見前面紅綠燈處停有等紅綠燈的小轎車和電動車,便轉向至左邊車道並加大油門朝被害人陳某、被害人曾某駕駛的電動車衝撞過去,將陳某、曾某及搭載的被害人左某連車撞飛在地。
楊遜識駕車行駛到十字路口中央時,又撞向正常行駛的被害人歐某駕駛的一輛電動車,將歐某與其搭載的被害人歐某明連車撞倒在地,直至車輛撞上被害人黃某停放在芳林路五號門前的二輛小轎車才被迫停下。
楊遜識下車後,見被害人邱某駕駛一輛越野車正在十字路口紅綠燈處等紅綠燈,便上車欲搶邱某的越野車,被邱某制止後,楊遜識走到路中間大喊大叫,後又再次想搶邱某的越野車被邱某再次制止。
隨後公安民警接羣衆報警後趕到現場將楊遜識抓獲歸案。醫院120到現場後,確認左某當場死亡,並同時將被撞傷的申某、曾某、陳某、歐某、歐某明送醫院搶救、治療,申某經搶救無效後於當日死亡。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楊遜識犯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楊遜識不服,提出上訴。
被告人楊遜識接受一審宣判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楊遜識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及車輛受損,構成故意殺人罪;楊遜識又以駕車衝撞不特定他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及多輛車輛受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對其數罪併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