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對楊松發故意殺人再審案依法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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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上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審被告人楊松發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宣判,依法宣告楊松發無罪。

2001年3月16日,天津市原大港區居民劉某某的屍體被發現。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楊松發有作案嫌疑,經訊問,楊松發交代其於2001年3月3日晚殺害了劉某某。200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松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並覈准原判。後楊松發提出申訴。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2020年9月24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爲,本案缺乏直接證明楊松發作案的客觀性證據。原判據以認定楊松發有罪的主要根據是楊松發曾經作出的有罪供述,但其自偵查階段後期即否認作案,且其有罪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檢驗鑑定意見等證據存在諸多矛盾,真實性存疑。同時,楊松發案發後指認現場筆錄及錄像存在重大瑕疵,且因時間久遠而無法補正。綜上,認定楊松發殺害劉某某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法院採納楊松發及其辯護人檢察機關的意見,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改判楊松發無罪。

宣判後,楊松發被當庭釋放。合議庭告知楊松發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楊松發的親屬人大代表新聞媒體部分羣衆旁聽了宣判。(記者佳麗、尹思源

(責任編輯:單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