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致災5年奪5命 勞部推「化學物質身分證」最快2020年上路
▲根據統計,2013年迄今,因危害性化學品引起重大災害職災共有11件。(示意圖/記者姜國輝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爲防範化學品危害,勞動部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未來在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的混合物成分辨識資料項目,新增「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最快10月公告修正細項,預計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若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以3至15萬元不等罰鍰。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迄今,因危害性化學品引起的重大職災共計有11件,造成5死7傷。由於化學品廣泛使用,若管理不善或勞工認知不足,可能會造成火災、爆炸災害,或引發職業病等傷害,臺灣高科技產業過去就曾爆發兩起四甲基氫氧化銨溶液中毒事件,當時造成3死。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與衛生組副組長張國明表示,化學品安全資料表內有16大項,包含化學品與廠商資料、危害辨識資料、急救措施、泄漏處理方式等。現行規定只有要求單一成分化學品,提供完整辨識資料,但實務上多用混合化學品,這次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後混合化學品應要註明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可說是「化學物質的身分證」,只要透過號碼查詢其安全資料表。
▲勞動部表示,這項規定最快10月公告修正規定,明年1月1日施行。(圖/記者紀佳妘攝)
張國明指出,過去法令僅處罰僱主,若上游廠商未提供資料的話,僱主也難以向勞工揭露化學物質資訊,因此修法後除了僱主得向勞工揭露外,上游廠商、進口商也須向下遊廠商揭露,相關資訊可製成手冊或網路公佈的方式。
另考量安全資料表涉及商業營業秘密資訊,影響上游廠商多達4000至5000多家,向職安署提出申請後可不用公開揭示,不過若牽涉高健康危害的化學物質,包含致癌物質、生殖毒性物質等則不在此範圍內。
張國明說,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明定,不論製造、輸入或供應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給事業單位之前,均應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違反該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