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巴士撞傷女子 南投縣府判賠304萬元
南投縣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交通服務的溫馨巴士,7年前撞傷就讀神學院的吳姓女子,她主張原本畢業後將被派往教會講道,可取得牧師傳道資格,卻因此受影響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維持原審認定,判決縣府須賠償吳女304萬5852元定讞。
吳女提告指控2013年4月24日上午溫馨巴士沿臺中市大里區中投東路3段由南往北,行經該路與德芳路3段交岔路口,竟疏於注意貿然右轉,她當時騎乘輕機車遭撞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頸腰椎挫傷、尾骨折、骨盆撞擊性損害等傷害,縣府須賠償她。
臺中高分院認爲,吳女騎乘的機車雖是直行車,仍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與其他車輛之安全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她未注意車前狀況須自負20%之責任,南投縣府須賠償她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共304萬多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