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廢除鄉鎮市 無法解決黑金 只會加速集權

3月6日部分執政黨立委提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括取消鄉鎮市級自治選舉,引發強烈爭議各鄉鎮市長代表們反彈不斷,本案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國民黨團認爲有高度爭議性且現在應以防疫爲重,提議退回程委會重提,最終未能夠付委審查。提案立委舉民國85年底國家發展會議共識爲由,以「達成縮減政府層級、提升行政效能目的,並期藉以防止派系黑金介入基層政治」訴求其正當性

然而這樣的訴求,始終存在着「目的與手段不一致」的問題,以管理方便、節省經費爲訴求雖引起不少民粹迴響支持「廢除鄉鎮市」,對於政府制度的調整卻需要更細緻的思考與檢驗

臺灣打破「北高二都」,走向五、六都過程中,許多(被)升格縣區「鄉鎮市」都改製爲「區」,原本的自治選舉被取消,區長官派、沒有代表會。區長施政民意基礎從原本民選賦予,改爲市長的授權與分享,成爲實質的「政務官」;而區長施政過程,也不再受到監督權力只對來源負責─區長既是官派而非民選,負責的對象自然是首長而非人民。若將民選鄉鎮市長改爲官派區、廢除代表會,更會實質壓縮青年參與地方自治選舉和歷練空間

誠如主張廢除鄉鎮市者所言之利,區長官派能夠確保各區(原鄉鎮市)與市府步調一致,但民主政治之所以強調「制衡」,從來都是去思考弊害可能出現之處、計算風險,所以纔會有「制度防弊」的原則;進一步論,讓區(鄉鎮市)保留與市府、縣府意見相左」的權力是重要的,事實上就是得讓地方能夠擁有一定程度上「對抗中央」的權力。

真要消滅黑金,選制就要革新,執政黨應着眼於從嚴去限制對於犯過傷害公共利益者的參政資格,同時降低公民投入政治的門檻,讓民主的市場機制可以在趨於公平前提運作,如「降低保證金的門檻,避免形成參政權階級壟斷」、「降低參選年齡的門檻,加速政治的新陳代謝」、「降低投票年齡門檻,讓市場涌入更多新世代的消費者,透過改變需求去刺激政治整體產業升級」;單薄喊出廢除鄉鎮市,不過是落入「洗澡水髒了就連嬰兒一起倒掉」的因噎廢食迷思,甚至是「以提升行政效率名行權力集中之實」,是實質的行政權力擴張。

更重要的是,若吾人能接受以「節省薪資支出、選舉經費」爲由廢除鄉鎮市,便無異於就在價值面上確立了「金錢高於民主」的原則;若能夠默許爲了「行政效率」爲由廢除鄉鎮市,與爲集權添磚又有何異?是而,廢除、剝奪鄉鎮市自治權即是打着民主反民主若真比照直轄市取消鄉鎮市改爲區,將是臺灣基層民主全面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