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扯噴氣喘藥酒測超標 法官打臉判刑3月定讞

張姓男子去年開車遭臺北警方攔查酒測超標,他稱噴氣喘藥致導致酒測值失準,一審採信他的辯詞判處無罪,二審佐以藥廠報告,認定員警酒測前讓張男以水漱口,酒測超標非因服藥所致,逆轉將他改判刑3月、易科罰金9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去年3月14日晚間,張男在北市吉林路朋友聚餐,開車回家途中行經警方酒測臨檢點遭攔下,員警聞酒味問他有無喝酒,他一開始回答有噴氣喘藥,經員警再次追問,他嗆說「有喝高粱啤酒」「我啤酒他媽沾個脣而已」,

員警拿手給張男漱口,5分鐘後對他酒測,結果測得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將他起訴。

張男辯稱7歲起就罹患氣喘病,長期噴用氣喘藥,他被攔檢前才噴氣喘藥,因該藥具有酒精成分影響酒測值判定,臺北地院採信他的辯詞,認定酒測值無法排除受到藥物干擾的可能,判決張男無罪。

高院佐以氣喘藥製造商提供的酒測數據,認定該藥只會短暫停留在呼吸道與肺部,且經漱口後酒測值幾近零,由於員警有提供水讓張男漱口,且蒐證錄影畫面也未發現張男服用氣喘藥,將他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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