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食安自治條例三讀通過!若遭中央否決將申請釋憲
記者羅婉庭/新北報導
新北市議會8日下午三讀通過「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之1、第17條之1修正草案,增列瘦肉精零檢出條文,同時增訂罰則,若豬肉以及加工製品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將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依次開罰。
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於定期會延長的最後一天甲動,以人數優勢完成修正案三讀。至於牴觸中央母法的疑慮,法制局長吳宗憲表示,並無牴觸母法問題,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地方規定可以較中央更嚴格,但是修正案後續仍須送中央覈定,若遭到否決,會考慮爭取釋憲。
陳潤秋表示,依照慣例,行政院大約1到2個月即可通過覈定,如稽查到新北市內豬肉及其製品之瘦肉精超過食安法安全容許量0.01 ppm,將依食安法開罰6萬元至2億元,若介於零與0.01 ppm,得依自治條例開罰3萬至10萬元,並按次處罰。
該修正案爲周勝考、王威元、白珮茹、江怡臻、宋明宗、李翁月娥、林金結、林國春、邱烽堯、金中玉、金瑞龍、洪佳君、連斐璠、陳明義、陳偉傑、陳儀君、陳錦錠、遊輝穴、黃林玲玲、黃桂蘭、楊春妹、廖先翔、劉美芳、蔣根煌、蔡健棠、蔡錦賢、蘇泓欽、忠仁・達祿斯、馬見LahuyㆍIpin、宋兩蓁NikarㆍFalong等人共同提案。
修正草案條文內容:第六條之一:本市制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爲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第十七條之一: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