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強化信託公司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
銀保監會官網11月24日披露,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落實對外開放工作要求,強化信託公司監管,銀保監會結合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和行業轉型發展實際,對《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同時廢止。
《辦法》共計7章76條,本次修訂強化與其他監管政策和指導意見等有效銜接,進一步規範了明確信託公司行政許可准入標準;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強化監管導向,匹配行業發展實際,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
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辦法》明確了以下要求:一是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託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爲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准入標準。二是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三是嚴格規範信託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託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四是明確信託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託公司章程。
在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方面,《辦法》一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准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二是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三是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繼續指導信託公司堅定受託人定位,努力探索轉型,堅持迴歸本源,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