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案延燒...黃國昌質疑「有利害關係」 臺銀急迴應

▲立委黃國昌。(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賴亭羽臺北報導

立委黃國昌於今(10日)在臉書表示,永豐三寶貸案中,永豐銀與臺銀共同主辦聯貸案,質疑此聯貸案的臺銀主辦人簡黎芬,其丈夫遊國治正好爲永豐金法人及永豐銀董事,是否爲利害關係人放貸?對此臺銀回覆,遊國治雖爲臺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前經理之配偶,但並非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本案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強調臺銀並沒有違反銀行法。

黃國昌在臉書發文質疑,永豐三寶超貸案時,臺銀曾跟永豐銀在2013年共同主辦對三寶建設的紙上公司Star City聯貸案,臺銀承辦該聯貸案的經理簡黎芬,剛好就是永豐金前總經理遊國治的妻子,認爲這已經是違反利益關係衝突的放貸案,「臺灣銀行徵信大概是閉着眼睛在作的!」呼籲金管會追究起臺銀責任

臺銀發出聲明表示,行員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是依據銀行法第33條之1予以定義,若銀行對銀行負責人(含分行經理等)之配偶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持股10%以上)之企業進行授信,需依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規定辦理

然而臺銀指出,在辦理永豐三寶超貸案的徵信作業時,有依規定進行利害關係人查詢,發現遊國治雖爲臺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前經理之配偶,又是時任擔任永豐銀行董事、永豐租賃董事長,但他並非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本案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故臺銀並沒有違反銀行法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授信。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則迴應,今年上半年已經啓動對臺銀的一般金檢若金檢過程中有問題銀行局一定處理,但她也強調,該次金檢並非只針對三寶超貸案,在對銀行金檢時都會把相關資訊列爲檢查範圍,若查出有問題金管會就會處理,追查相關人員責任。

以下爲臺銀聲明全文

一、本聯貸案系以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公司爲借款人,因應其收購境外投資公司100%股權所需,經雙方多次討論及依一般聯貸條款擬訂授信架構後,由借款人委任臺銀統籌主辦本案。

二、行員利害關係人之範圍系依據銀行法第33條之1予以定義,若銀行對銀行負責人(含分行經理等)之配偶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持股10%以上)之企業進行授信,需依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規定辦理。

三、臺銀於辦理徵信作業時,均依規定進行利害關係人查詢,經查遊國治先生雖爲臺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前經理之配偶,且當時擔任永豐銀行董事、永豐租賃董事長,惟並非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本案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故本案對臺銀非屬銀行法規定之利害關係人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