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豐田”與“大衆”十字路口相撞 致3死3傷

(原標題榆林豐田”與“大衆十字路口相撞 致3死3傷)

被告人劉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30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榆林市吳堡縣**鄉**村**號,現住榆陽區**巷**排**號,無業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7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經報本院批准於同年8月21日被執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駕駛陝K*****“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榆陽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三路與博覽路十字時,與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的被害人閆某某駕駛的陝K*****“大衆”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大衆車上乘員劉某某當場死亡,韓某某、閆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甲、拓某某、韓某某受傷,兩車受損。

經榆林市公安交警支隊大隊認定:劉某甲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某、韓某某、拓某某、韓某某無責任。

經陝西榆林百信司法鑑定所認定:陝K*****大衆汽車牌小型轎車事發速度不具備鑑定條件

陝K*****豐田配小型普通客車碰撞瞬間的速度約爲86km/h;

由南向北行駛的陝K*****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前部與由西向東行駛的陝K*****大衆牌小型轎車右側碰撞可以成立;

陝K*****大衆小型轎車行車制動、轉向系統除事故碰撞損壞部分外,其餘未見異常;

陝K*****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行車制動、轉向系統未見異常。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行車軌跡、屍檢報告書證

2.證人劉某丙等的證言

3.被害人拓寶川等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鑑定意見;

6.勘驗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劉某甲駕車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肇事致三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