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持無許可槍狩獵 處罰合憲

原住民打獵須使用「前膛式」的「自制獵槍」,司法院法官認爲槍砲管制條例對此「規範不足」,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會後幾位原住民與律師團,在司法院外召開記者會抗議。(鄧博仁攝)

攸關傳統文化生態保護、槍械管制的原住民狩獵憲案,司法院大法官7日作成釋字803號解釋,宣告3個法合憲、3法條部分違憲。其中原民可以合法使用的「自制獵槍」,因爲規範不足,未符合安全打獵的要求,被宣告違憲、兩年內須完成修法。

定期打獵須申請 宣告違憲

另原住民捕殺野生動物辦法中,規定非定期性狩獵須在5天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書中須載明獵捕動物種類數量及期間、方式區域,這2個法條大法官也宣告違憲,即日起不再適用。

持槍狩獵遭判刑的布農族王光祿卑南族人潘志強,及桃園地院法官張家豪、承審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的最高法院法官許錦印等人,因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條文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大法官審理後認爲,現行的《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立法者只就原住民自制獵槍的行爲除罪化,但空氣槍等仍受法律限制,這是立法政策的選擇,沒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問題,「自制獵槍」一詞也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及運輸或持有自制獵槍,供作生活之用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大法官認定合憲。如果原住民不是用經過許可的「自制獵槍」打獵,仍須受行政罰或刑罰究責。

安全打獵 不得危害保育動物

但目前的 「自制獵槍」只能用黑色火藥單發前膛槍,及使用打擊打釘槍用空包彈引爆之「準後膛槍」,大法官認爲容易引發膛炸、誤擊及擦槍走火造成死傷的事件,未符合讓原住民安全從事狩獵的要求,須檢討後修法改善。大法官表示,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與生活文化所爲的獵捕、宰殺,就算是非營利性的自用需求,仍將對野生動物特別是保育類動物,造成相當大的危害,《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限制,是基於憲法上相關價值的平衡。

憲人王光祿 仍得入監服刑

大法官指出,規定獵捕、宰殺野生動物的行爲,應經主管機關覈准,這種事前核準的管制規定,雖然對原住民狩獵文化構成限制,但所追求的目的合憲正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聲請釋憲人王光祿,當年因聲稱年邁母親想吃肉,用撿拾到的長槍,在臺東山區獵得保育類山羊遭判刑3年6月確定,檢察總長爲他提非常上訴,檢方也讓他暫不入獄,但釋憲結果對他沒有任何幫助,何時入監由檢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