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詞矛盾 貴婦團長發回高院更審
涉及國務機要費案,被控提供發票的「貴婦團」團長種村碧君,最高法院撤銷她原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圖爲她當年以證人身分出庭後戴着墨鏡離開法院,不發表意見。(本報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中,被控提供發票給扁、珍的「貴婦團」團長種村碧君,不服高院依貪污罪將她判刑4年,提出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爲,證人證詞前後矛盾,且她幫助何人詐取財物須再調查,撤銷原有罪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具有日本國籍的種村碧君,原名「李碧君」、「李淑雅」,原是杏林新生製藥、瀛得投資公司負責人,當年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她爲了掩飾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犯行,虛構秘密外交工作人員涉嫌僞證罪,事後她坦承犯罪獲緩起訴。
2009年臺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時發現,種村碧君提供日常開銷發票協助吳淑珍詐領機要費,向檢方告發,2015年檢方起訴,去年高院維持北院判決,依幫助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她判刑4年。種村碧君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爲,證人金生儀鐘錶公司陳政信的證詞前後矛盾,且其既然有管道可直接將發票交給總統府,並隨時能以電話通知陳慧遊領取,爲什麼還要再透過種村碧君轉交。
最高法院認爲,種村對友人都未表示索取的發票是要供總統府使用,她與無私交的陳政信卻稱,發票是要供總統府使用,這樣的證詞是否合於常情,應調查釐清。況且她所提供的發票,是否符合吳淑珍申領國務機要費所需,也非無疑。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記載種村碧君幫助「吳淑珍、陳水扁」、「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但她究竟幫助什麼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二審判決理由前後認定不一,須再調查,因此撤銷原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