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的心靈改造是司法革新的眉角——蘇建和案帶給國人的寶貴啓示

許文彬

今年8月31日是「蘇建和案」高院判決無罪確定一週年的日子,此案乃爲我國司法史上第一件被告三人死刑定讞翻案改判無罪的案例,就連海峽彼岸的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都公開引爲避免錯案之借鏡,值得執法者及關心司法改革國人一起來省思

我對「蘇建和案」的參與,開始於1992年3月,當時蘇案一審已經判處死刑,蘇友辰律師認爲訴訟程序勢將長期抗戰,於是邀請我從第二審程序加入辯護隊伍。當初蘇律師安排由三位被告中的莊林勳委任我。爲什麼是莊林勳呢?因爲如果說蘇建和、劉秉郎是「百分之一百」的冤枉,那麼莊林勳就是「百分之兩百」的冤枉。回顧1991年3月24日清晨,汐止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此前一天(3月23日)是週六,那天深夜蘇建和、劉秉郎與王文忠王文孝(王文忠的胞兄)還曾在一起撞球、遊玩,而莊林勳則是由於適值父親生日,他根本就是整個晚上在家裡陪家人玩家庭麻將。除了家人,還有父親牌友及在場連夜趕工裝潢的工人,都出庭作證,證明莊林勳確實不在兇案現場,甚至連案發前一夜的聚會都未參與,他真是典型的「禍從天降」,莫名其妙地被警察送作堆成了「共犯」。

1995年2月10日,當時我已受蘇案委任近三年,報紙報導前一天最高法院判決被告三人死刑定讞。當整個社會起來質疑這樣的判決,承辦蘇案最後事實審的高院李姓庭長還邀集同僚召開記者會,說他跟被告三人無冤無仇,怎麼可能去冤枉他們?其實,鑄成冤案的癥結在於:執法者總是先入爲主地覺得「被害人好可憐,被告好可惡」;當然不會「刻意的」去冤枉被告,然而假使執法者有「權力的傲慢」,就很容易自以爲是,而「錯誤的」去冤枉被告。這正是司法要如何革新的「眉角」!如果我是承辦法官我會這樣說:「當時我是依據證卷資料得出心證,而今如果你們認爲判錯了,歡迎提供新的證據深入調查,我樂見冤案得到平反,不希望由於自己的誤判而錯殺無辜!」

法官由法律賦予判人死生的很大權力,理當特別謙卑,常常自省「我會不會判錯了呢?」試問審理過蘇案的法官們,你們有沒有細心傾聽被告們在法庭上所陳述的話語?孟子曾說:「觀其眸子,人焉廋哉、人焉廋哉!」也就是說,要洞悉一個人,可以聽其言、觀其眼神,眼珠子往往無法掩飾所藏惡念。那麼,一個人是好人或壞人,這個人會不會去殺人,法官受過專業訓練,憑藉自己的經驗、學養來審理案件,如能按照上述的做法,應可作出正確判斷。蘇案被告三人從訴訟程序開始就喊冤,開了那麼許多庭,歷審法官有沒有傾聽其言、觀其眸子?蘇建和在汐止分局刑警最初詢問時,就把案發時不在場的行蹤交代得很清楚,甚至後來被刑求,其跡證卷內都有呈現,然而歷審法官竟然視而不見!

警方在辦蘇案之初,即已心存偏見,認爲吳銘漢夫婦總共被砍了七十九個刀痕,怎可能是一個兇手乾的?這個錯誤的假設,導致辦案方向偏差。其實我在爲蘇案辯護過程就一再指出:假使現場真有四個人一起做案,因爲吳銘漢夫婦是在睡夢中,其中一人先驚醒,只要兩個兇手合力架着他,另一個兇手一刀割頸就可將之斃命,然後再以同樣手法對付另一人,何需砍那麼多刀?因殺人動機是要滅口,而不是仇殺。而且那些刀傷都集中在胸頸部以上,顯示兇手下手手法異於常人。當法官判斷本案事實時,本來就該考慮到真兇王文孝是海軍陸戰隊現役軍人,孔武有力,又是一個吸食安非他命者,確有可能一人對付吳銘漢夫婦兩人,而且手法怪異。

我認爲司法要改革,就是要探究如何改掉執法者本身那種「權力的傲慢」。司法官訓練機構除了司法專業科目課程之外,應該多邀請像證嚴法師、星雲法師等高潔之士,來講述關於人生的哲學,光是教法律條文是不夠的。司法革新唯有從執法者的心靈改造做起,纔算是找到了「眉角」。

記得蘇案三審判決翌日(84年2月10日)一早看到報紙登載了這一則新聞;在那個年代,三審定讞的死刑犯是一週內就會執行槍決的。當天上午九點,我到了事務所,蘇建和的媽媽、劉秉郎的媽媽、莊林勳的媽媽,三位媽媽都穿着黑衣、黑褲,隨後也來到我事務所,她們流着眼淚向我說:「許律師,我們看到報紙了,也做了最壞的打算,但是還是要拜託您,再想一想,最後還有什麼辦法嗎?」我靈機一動,拿起電話來,試着撥給當時的檢察總長陳涵,剛好他在辦公室,他答應我立刻去辦公室看他,跟他報告蘇案有何冤情。我馬上通知蘇友辰律師一起趕到司法大廈,向陳涵總長詳加解說案情,懇求他做做功德,槍下留人。

陳涵聽進去了我們的話;陳涵的了不起,就在於他沒有「權力的傲慢」,他願意傾聽;最後,他說:「這樣吧,我指派一位檢察官把卷調來研究看看!」過了大約十天,他就提起了非常上訴。這在中華民國司法史上,可謂史無前例。事後我們才知道,陳涵在第一時間報告了當時的法務部馬英九,馬部長說:「陳總長,你認爲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檢察總長陳涵第一次非常上訴被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之後,又連提了兩次非常上訴;前後總共列舉了二十四點理由,指摘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然而三次非常上訴都遭駁回,這正就顯示最高法院承審法官們「權力的傲慢」了。後來聽說原因是,判蘇案三審確定那個庭的黃姓庭長,在最高法院裡頭放話,說他絕不可能冤枉蘇建和等三人云雲,而他的同事們也都不願意得罪他,於是就連續三次駁回了檢察總長所提的非常上訴。這些最高法院的承辦法官們沒有「心靈的觸動」,他們心如鐵石,覺得就算錯判冤殺也無所謂,覺得自己單位的面子、自己的同僚交情比別人的生命還重要。他們吝於省思:連檢察總長都勇敢發聲了,此中難道真的無冤?

檢視我國司法改革的歷程,一直只是在「組織的改革」、「程序的改革」上面打轉,甚至有的是越改越糟,卻都不敢去碰觸「人的改革」。執法者的素養、品格陶冶,特別是心靈改造,一方面要從基礎訓練做起,另一方面也要對其職務上表現優劣有賞、有罰;而司法體系領導者的身教言教,也很重要。各級法院首長宜找機會定期聽聽轄區律師的意見反應,自能獲知那些是好的法官,那些是不好的法官,當可本諸行政上的監督職權,進行所屬法官職務調整,根本毋須動用到「法官法」那不切實際的職務法庭裁斷。對於表現優異的法官、檢察官,例如勇於平反冤案,司法體系應設立高額獎項,接受社會各方推薦或自我推薦,經慎重審覈篩選,於每年司法節公開褒揚,用示嘉勉

我常想到歷史先賢歐陽修的〈瀧岡阡表〉,文中有一段話,是執法者們應該念茲在茲的。他說母親這樣教導他效法先父:「汝父爲吏,嘗夜燭治官書,屢廢而嘆。吾問之,則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 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耶?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慎刑」,其實是整部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制設計之本旨。假若執法者以其「權力的傲慢」,自以爲是,一意孤行,不能本諸「毋枉毋縱」、「寧縱勿枉」的理念辦案,那麼像「蘇建和案」這類的冤案,還可能一再發生。況且,不僅僅是判死判生之別,即便是該判輕而竟判重,也是一種誤判,都可能造成被告及其家屬無可彌補的遺憾。目前我國監獄收容受刑人超額情況嚴重,而在監人犯數額的人口比率,更遠逾鄰邦日本、韓國,如斯現象頗值司法當局惕省。

「執法者的心靈改造」該起步了!回顧蘇案先前的誤判,導致三個無辜年輕人的青春年華在監禁中無端的被糟蹋、摧折,相信社會大衆皆會一掬同情之淚;但願蘇案的教訓能換來我國司法的革新!

●作者許文彬,總統府國策顧問、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