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執法者的傲慢心態 是造成冤獄的主因!

人權律師許文彬長期關心國內司法改革。(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江國慶案於今年10月10日在民間司改會志工的號召下,在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舉行「雙十紀念江國慶,默哀10分10秒」,突顯此冤獄的司法荒謬,到底爲何會形成冤獄?總統府國策顧問、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律師有感而發地指出:「執法者自以爲是的傲慢心態」是造成冤獄的一大主因;若要避免冤獄的發生,應從建立司法官獎懲制度及落實司法官的養成教育着手。許文彬強調:「執法者的心靈改造,纔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重點!」

許文彬律師長期從事「蘇建和三死囚案」的義務辯護,對於以往司法裁判草率,感觸很深。蘇建和等三人從「死刑」到「無罪」,造成龐大司法資源的浪費,被告及家屬更是遭受難以抹滅的身心創傷!許文彬分析,由於檢警辦案人員錯誤假設、羅織證據」的自以爲是之心態,使得蘇建和案歷經21年的漫長歲月纏訟。一、二審法官們偏採被告遭刑求逼供、矛盾百出的偵查中自白筆錄予以定罪,完全不顧真兇王文孝初供坦承「自己一人作案、沒有共犯」,還被刑警帶到現場做了模擬表演;也不顧多位證人具結作證,指出被告三人於汐止吳銘漢夫婦遇害時並不在場。其偏執的執法態度,難怪造成死刑冤案

針對目前我國監獄看守所人滿爲患的困境,許文彬指出,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統計資料顯示,臺北監獄及臺北看守所的收容人犯皆已超收30%以上,以致監所環境比世界民主先進國家惡劣很多,收容人最基本的生活人道待遇竟不可得!據推估,在監人犯中大約有20%是不應該遭受牢獄之災的,這包括:得易科罰金之輕罪硬判其七個月以上刑期而不讓易科,得宣告緩刑之罪刑卻不予緩刑,無罪者遭冤判有罪……等情形。由於法官的冤判、錯判,造成監獄人滿爲患,國家必須擴建監牢,這是臺灣之恥!解決之道,法院應該善用緩刑制度,緩刑類似校規的「留校察看」,被告如果日後再犯,儘可撤銷其緩刑而使入監服刑,對被告足以警惕,不敢再犯;從而可善用有限的監獄空間,節省國家實施矯正措施的公帑花費

爲了有效避免冤獄的誤判,許文彬建議:建立刑事審判庭社工訪視」之法制。法院於認有必要時,可透過社工人員,對被告和相關當事者的成長過程、家庭背景、工作情況、交友人脈等各方面的訪查、瞭解,期使法官形成正確的證據取捨心證,以免事實判斷錯誤。

另外,許文彬也建議:司法行政當局應該建立法官、檢察官的獎懲機制,以獎優懲劣,提升辦案品質及績效。舉例來說,若法官或檢察官認真平反冤案,或花費體力、智力辦好一個棘手的案件,有益於國家社會,可以自我舉薦,予以記功、頒發高額獎金,或按其志願調動職務,以示鼓勵。每年司法節表揚法官楷模、檢察官楷模,使其有辦案辛苦的成就感,也讓人民真正感受到司法改革的成績。反之,若有冤判、錯判,也應予懲罰,包括記過、減薪或調職等等,才能使執法者記取教訓。

建立健全合理的執法人員獎懲制度,可督促其認真、正確地辦案,提升辦案品質,拾回廣大人民對司法清明的信心。許文彬引用孟子所說「觀其眸子,人焉廋哉,人焉廋哉!」認爲檢察官、法官辦案時要傾聽當事人的言詞細察其舉止表情,本諸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作出判斷,必要時輔以社工訪視報告,從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至於備受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矚目的「數罪併罰」問題,許文彬指出:學理上所稱「限制加重主義」的刑事法制目的,本是希望對於觸犯數罪的被告,本諸「刑罰經濟」的原則,合併定執行刑,也就是予以適度的刑期總數之打折。然而目前實務上卻出現適得其反的做法,對於被告應有之法制上所賦予的正當權益有所侵害。例如:被告犯甲罪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乙罪判八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當兩罪合併定執行刑時,卻出現原得易科罰金的甲罪反而變成不準易科罰金。如此違反立法本旨,建議法務部應有正確而統一的行政令示,讓各地檢察機關執行時有一致的遵循作法,以免損及司法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