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要注意! 勞資爭議調解「完全免費」、私下收費屬違法行爲
近日有勞工遭自行選定的調解委員索討調解標的成立金額的3成爲服務費,勞動部今(14)日強調,勞資爭議調解「完全免費」,且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如勞工請求組成調解委員會,應輔導勞方當事人優先從所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中選定調解委員,避免自行選定名冊外時遇有不肖者導致權益受損。
勞動部表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人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請求組成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不過「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時,實務常見一方自行選定的調解委員有未諳法令、過於主觀等負面情形。
因此,爲提升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爭議公正性,勞動部先前就已函釋,提醒地方政府應輔導勞方當事人能優先從所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中選定,期調解委員能獲雙方信賴及避免遇有不肖者導致權益受損,確實發揮調解機制息訟止爭之功能。
勞動部說,「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4條其實已訂有明文,要求調解委員於協助勞資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應中立客觀,不得於處理調解事務有收受不當利益、使用暴力脅迫等其它違反倫理規範行爲,若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再擔任調解委員。
最後,勞動部強調,不管是採調解委員或是獨任調解人方式處理勞資爭議,都是「全程免費」,如有調解委員私下收取不當利益或利用處理勞資爭議的機會,爲招攬業務或謀取自身、他人利益行爲等情事,應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應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