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除夕至大年初三勞工出勤 工資應加倍發給

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則應依照假別性質發給加班費。(臺中市府提供/盧金足臺中傳真)

春節將至,依勞動基準規定,除夕及農曆春節(正月初一至初三)爲國定假日,僱主若請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則應依照假別性質發給加班費。

勞工局說,事業單位如爲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日的出勤模式,今年2月13日及14日(初二、初三)逢休息日與例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必須擇日補假,又勞僱雙方如約定在2月15日及16日(初四、初五)補假,可形成6天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爲國定假日,因此,如勞工在2月15日及16日上班,僱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是2月13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事業單位如欲比照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爲7天春節連假,可依彈性工時規定,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施行八週彈性工時。將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爲休息日,僱主屆時如再需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工局代理局長羅羣穆指出,休假日爲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事業單位如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使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正常工時內,均應加倍發給1日工資。

此外,如爲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也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雖工作態樣不一,也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