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最常用「美耐皿餐具」 進食前先注意4個小細節
▲現今餐飲業及小吃攤販大多選用美耐皿做爲盛裝食品的容器。(圖/食力提供)
文/食力編輯部
外食,已成爲臺灣人的飲食文化,現今餐飲業及小吃攤販大多選用美耐皿做爲盛裝食品的容器。美耐皿是一種合成樹脂,使用三聚氰胺與甲醛聚合所製成,但若使用過度產生刮痕,不僅容易滋生細菌,再加上承裝過熱或酸性食品等,都有可能再溶出三聚氰胺。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民衆,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並建議儘量以不鏽鋼或瓷制餐具取代美耐皿餐具。
如有使用美耐皿餐具的必要,應注意下列幾點:1.避免盛裝過熱或酸性食品2.不能進行微波加熱3.清洗時以海綿替代菜瓜布擦洗,以免留下刮痕而造成細菌孳生、變色4.產生刮痕、霧化、缺口、破裂時,應立即更換新品
此外,所有會接觸到食品的食品容器具,都應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及「甲醛-三聚氰胺樹脂爲合成原料之塑膠」之試驗標準,「酚」及「甲醛」應呈陰性反應,而「三聚氰胺」溶出限量標準爲2.5ppm以下。若產品違反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辦理。
經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臺北市內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進行美耐皿類食品容器具,包含餐盤、碗、杯子、筷子、湯匙等進行溶出試驗,檢測酚、甲醛、三聚氰胺含量,於2018年7月31日公佈檢驗結果,共計20件,均符合規定,但其中1件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未標示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因此餐具與包裝製造業者也必須注意,自2017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均應符合下列兩項規定:1.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清楚標示產品之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淨重或容量或數量、廠商電話與名稱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等,且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爲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2.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4款:「標示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毫米。」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製造業者,食品容器具應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進行標示並符合公告規定,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此外針對食品容器具不符合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第47條,可處分責任廠商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則沒收銷燬。
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使用美耐皿餐具時,應避免盛裝過熱及酸性食品,此外當有刮痕、破裂、變色及霧化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