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電要求挪假疑違法? 專家:勞動條件本來就可變更
▲宏達電遭指控將國定假日、休假日與工作日調移,被質疑不想付加班費。(圖/記者周康玉攝)
宏達電遭指控,要員工簽署同意書,同意將國定假日、休假日與工作日調移,員工質疑公司不想付加班費而投訴《蘋果日報》,前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副處長、現任勞工大學講師王建宏說,企業依照其經營需要,本來就可以變更勞動條件;勞動部官員也表示,宏達電若有營運需求,經員工同意後,可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挪移,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不違法。
多名宏達電員工投訴,指公司要員工簽署同意書,得依業務所需,就國定假日、休假日等工作日調移,因調移後國定假日或休假日已成爲工作日,不得就調移主張加倍發給工資或再主張休假,質疑公司不想付加班費;宏達電迴應,基於生產需要進行調移,會尊重同仁意願,並給付優於《勞基法》的加班費。
王建宏說,企業基於經營需要,本來就可以主動變更勞動條件,如果員工不願意接受,也就是對此契約有異義,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可以30天內告知僱主,擬定新的契約;如果雙方協議不成,也只能終止僱庸關係;但話說回來,如果勞工其實很需要這份工作,勞工提出異議,最後受害的還是勞工,因爲對僱主來說,大不了就是終止合約,再另聘請他人就可以。
王建宏表示,目前勞動基準法新法針對休息日、休假日的加班費,給予企業的彈性很低,但基於勞依法第一條「勞動契約的司法自治原則」的精神,企業還是保有勞動條件變更得權力,畢竟對企業來說,遇到經營困境總是要有些因應,因此過去纔有「無薪假」「減薪」等案例,這些都不違法了,更何況只是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挪移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王建宏說,勞工如果只想接受有利的勞資協商,不利的條件就不接受,這樣是有問題,畢竟《勞基法》的精神其實是保護勞資雙方的,不可能只偏袒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