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美女被包養 和“客戶”發生關係

(原標題淮安美女被包養 和“客戶”發生關係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公訴機關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無業因犯盜竊罪於2009年2月2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判罰金人民幣6200元。因本案於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淮安市看守所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淮開檢訴刑訴(2015)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盜竊罪、敲詐勒索罪,於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正東、陸青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盜竊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在網站上發佈虛假招聘信息,謊稱幫客戶招聘被包養女子被害人陸某與被告人聊天后,表示願意被包養,並在被告人方某的要求下,與被告人方某通過視頻裸聊,被告人方某乘機將陸某裸體視頻截圖並保存。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方某冒充客戶至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泛美酒店與陸某見面併發生性關係。12月6日18時許,被告人方某趁陸某去酒店前臺退房結帳之機,將陸某的華碩牌A56CM型筆記本電腦1部和蘋果5S手機1部帶走並變賣。經物價鑑定,該筆記本電腦和手機共計價值人民幣5212.92元。

二、敲詐勒索

2015年1月,被告人方某與被害人陸某聯繫,以要把陸某的裸照賣給他人爲要挾,要求陸某給付人民幣20000元將裸照買回,後因陸某報警而未遂。

查明案發後被害人陸某報警,被告人方某於2015年2月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方某家屬已退賠被害人陸某上述財物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被害人陸某陳述,辨認筆錄住宿登記記錄,QQ聊天記錄,發還物品清單,價格鑑證結論書,刑事判決書,發破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方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採取要挾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當數罪併罰。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方某已經着手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由於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曾因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家屬退賠被害人財物損失,應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拘役的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郭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