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奎博/同婚專法對外交是「兩面刃」

▲「同婚專法」事實上是我國外交宣傳兩面刃,雖有部分助力,但也要小心它的後座力。(圖/記者李毓康攝)

黃奎博/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副院長、外交系副教授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於5月22日經總統公佈實施。立法前的激情與激辯迄今仍相互激盪。

爲了避開去年公投已決定的「《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0題),「同婚專法」中規定同性二人「得爲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的結合關係」(第2條),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4條),亦即以「結婚登記」避免觸碰到《民法》有關的婚姻關係,但又可以解釋成並非其他非婚姻的法律關係。

這裡要說兩句持平的話,不要讓那些激情遮蔽了一些必須正視的觀點。第一,如果把同性婚姻視爲正確的自由開放,不贊同的觀點則爲錯誤的退步守舊,或者把同婚視爲道德淪喪,反同婚則爲棄惡從德,只會加劇社會的撕裂與對立。第二,我國的「同婚專法」並不是放諸四海皆準的產物,更不適合在外交上處處大肆宣傳。

先簡單談談同婚的爭論和各自的立場從何而來。

婚姻在人類社會的演變中究竟是什麼?如果是所謂普世價值之一的人權,那麼就帶出一個無法有絕對正確答案的問題,亦即什麼是普世價值和人權?所謂普世價值是約莫上個世紀開始從西方傳過來的觀念,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有時還淪爲西方強權統治或影響非西方世界的工具;人權的來源(是否天生)衆說紛紜,內涵則多少會由社會(制度)所定義,而成立家庭需不需要有婚姻關係其實也見仁見智,這些都是無法用科學角度去回答的問題,而是端賴個人的觀點或立場。

如果婚姻幾千年來都是滿足多數羣體生活需要、表現集體意志的社會典章制度,那就會有無法適用於所有人團體的可能性。社會制度可如家庭、服兵役、教育入學、生產消費等經濟制度、國際社會中的各類國際組織等等,根據一國或特定國際社羣的需要,很可能會有專門化特殊化的安排。

既然根本說不清楚,用句比較簡單的話形容同婚與反同婚爭議,或許就是價值及生活方式差異。在現代,我們只能尊重這個差異,理性溝通對話,讓社會集體和平的反映和決定所想要的價值及生活方式。用「正確Vs.錯誤」、「敗德Vs.正常」等看待這爭議的話,只會治絲益棼。

再來,既然由同婚衍生出來的價值、生活方式大不同,所以也要討論爲何不要在外交上過於大張旗鼓宣傳通過「同婚專法」這件事。

▲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簽署「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圖/翻攝蔡英文臉書

通過這部專法後,很多人認爲讓臺灣在國際上大大露臉了,而且受到國際社會的肯定。這是偏狹的國際觀所帶來的想法。國際社會由國家、國際組織、公司、國內團體和個人等組成,不是若干美國、歐洲等政治人物或媒體而已。

我國是全球近2百個國家中,第25個全體適用同婚法律的國家,更是亞洲的第一個。少數國家則是給予同婚人士與傳統男女婚姻大致等同的保障,例如同性伴侶法。換言之,還有大概150個以上的國家因爲宗教、社會、政治等因素而未同婚做某種形式合法化,但它們也不盡然不尊重或保障同性婚姻的若干權利。此外,在同婚已某種形式合法化的國家,同婚也可能仍在該國社會是個較具爭議的話題。

我國這部專法當然會受到國際社會的若干贊同,尤其是西方媒體掌握多數國際話語權的時候,但也別忘了,一定還有很多人或團體是不置可否甚至不贊同的。當我們不希望別人強加價值觀到我們身上時,我們也該用同理心多想想國際各方對於同婚合法的感受,譬如在穆斯林國家、南韓瓜地馬拉衣索比亞斐濟、俄羅斯等等,對於同婚合法的接受度就不高。

我們不能只看到國際間若干的正面表述,讓自己的價值觀大爆發,卻忘了「將心比心」,而拿同婚合法去做無差別的外交宣傳。「同婚專法」事實上是我國外交宣傳兩面刃,雖有部分助力,但也要小心它的後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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