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放颱風假 僱主可不給薪
勞動部表示,勞工放颱風假未出勤,僱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爲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特休假別請假處理,事後不能強迫勞工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解僱等不利處分。
勞動部訂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範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等。遇颱風來襲停班停課,勞工出勤狀況大致有三樣態。
首先,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已宣佈停班,勞工因而未出勤,僱主不可視爲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特休假別請假處理,事後也不得強迫勞工擇日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等。至於是否要給薪?勞動部表示,當天勞工未出勤,僱主「宜」不扣薪。換言之,僱主不給薪並未違規。
第二,如醫院、旅館等單位因營運性質在臺風假時仍要求勞工出勤,僱主可加給薪水,並提供交通工具、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若勞工上、下班途中不幸發生職災,在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規定標準給予職災補償。
第三,勞資雙方原本就約定居家工作,即使宣佈放颱風假,在家工作勞工未受風雨影響,無出勤問題,但勞工住家因颱風停電導致無法正常傳輸,不在此限,僱主不可予以各項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