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A錢 國泰世華銀挨罰1,200萬
理專挪用客戶資金又一案。金管會29日公佈,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洪姓理專在2016年3月到2020年3月間,將客戶保單解約、減額繳清及基金贖回後,資金匯入親友帳戶,共有四名客戶、涉案資金達1,732萬元,金管會對國泰世華銀開罰1,200萬元,且停止板橋分行受理新客戶保險代理及金錢信託業務一個月。
同時國泰世華銀亦要增提0.24倍作業風險資本,造成其資本適足率會從16.13%,降到15.93%,相當於要增資35億元的效果。
此案爲國泰世華銀自行發現,且已將客戶保單、基金恢復原狀,但因爲理專違法時間達四年一個月,挪用1,732萬元,因此還是開罰;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國泰世華銀算是有警覺,理專十誡之後,此名理專挪用只有一次」。
金管會認爲國泰世華銀二大缺失,一是未完善建立內控制度,又細分三部分,一是沒有建立理專代客戶存匯的控管機制,即非客戶本人交易時,國泰沒有電話照會,讓洪姓理專挪用客戶基金後,以存回配息及文字備註,讓客戶誤信基金還在,或保單早已贖回,但理專匯息給客戶帳戶,註記壽險公司配息,讓客戶誤以爲保單仍有效。
二是沒有建立異常交易確認機制,合作保險公司解約金額達200萬元或縮小保額領回金額達50萬元,要辦理照會,卻未就異常交易確認客戶真意,讓洪姓理專可以利用客戶信任,簽署解除保單或減額繳清的文件,挪用資金。
三是未建立理專及其關聯戶,與客戶間的資金往來的監管機制,2019年10月理專十誡之後,每天要產出IP位置控管報表,監控理專與經管客戶有無使用同一IP位址進行網銀交易,但國泰世華銀在理專關聯戶的監管機制仍有不足。
第二缺失是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部分,亦有三部分,一是二人共訪免電話照會機制,沒有落實「四眼原則」,即洪員的主管沒有落實緊盯照會流程,造成理專有機會新增客戶約定轉入帳戶,可挪用資金。
二是沒有落實員工生活考覈;三是員工異常行爲沒有處理及追蹤,即洪姓理專有臨櫃存現金,且備註存款息時,主管有向客戶瞭解情況,但客戶表達無異狀,即未再持續追蹤查覈。